案情回顾
2017年5月28日9时28分许,聂某(张某雇佣司机)驾驶小轿车沿国道2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09线317KM+100M时与崔某步行相碰撞,事发后聂某驾车逃逸。后经岢岚县交通警察大队侦查锁定事故车辆,在查找肇事车辆驾驶员过程中,2017年5月29日,聂某前往繁峙县交警大队投案,该事故经岢岚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聂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肇事小轿车车主系张某。崔某身体受伤后即被送往岢岚县517部队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脾脏损伤。后崔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崔某损伤构成了十级伤残。崔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聂某、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
经审理认为,肇事小轿车在永安财产保险大同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辆另外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支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赔偿限额为2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包括“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聂某垫付医疗费40000元整。崔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永安保险大同支公司作为该机动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费用94516.4元,剩余不足损失应由聂某承担,张某系车主且为同车人对肇事逃逸,存在有重大过错,故应与聂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聂某已垫付医药费40000元,依法应予折抵。判决崔某在事故中的损失153431.43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崔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94516.4元,超出交强险部分58915.03元由聂某和张某共同赔偿,聂某已经垫付的40000元应予抵顶。
法官说法
因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公司已经印制好的合同文本,且合同中会有“免责条款”,车主在购买、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内容,确保在明白并认可保险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谨慎签订车辆保险合同。另外,在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报险、报警,如遇发生人员受伤的情况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救治伤员,千万不能逃离现场,这不仅是合同的约束、法律的约束,也是道德的起码要求。
驾车致人受伤逃离现场负全责,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作者:山西高院来源:山西高院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28日9时28分许,聂某(张某雇佣司机)驾驶小轿车沿国道2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09线317KM+100M时与崔某步行相碰撞,事发后聂某驾车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