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月12月某日,姚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超越前方由王某驾驶正在左转弯的大型普通客车时两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陈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大客车乘客陈某住院治疗,支出费用5000余元。涉案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限内。姚某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荣某,该车辆挂靠于某物流公司。
案件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司机姚某、车辆所有人荣某、挂靠的某物流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这几方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案件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姚某系车辆所有人荣某雇佣的司机,故应当由荣某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姚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某物流公司,故该物流公司和车辆实际所有人荣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物流公司辩称未收取荣某管理费用,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应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则由荣某和车辆挂靠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五日内赔偿陈某9000余元;
二、姚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荣某及车辆挂靠的物流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不承担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车辆挂靠,是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实质上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是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严格遵守行政法规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不要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最后提醒大家注意: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马佳乐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2017月12月某日,姚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超越前方由王某驾驶正在左转弯的大型普通客车时两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陈某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