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生效。《仲裁保全安排》施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两地投资者在发生争议后如何寻求救济的问题,在现实意义上也满足了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这使得正在或者未来有可能进行香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在内地申请保全有了法律上的依据。10月8日内地协助香港仲裁保全第一案即在上海海事法院被裁定准许(全国首例!上海海事法院裁定准许香港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内地协助香港仲裁保全第一案的成功获许,对于香港来说也无疑是一个好消息。那么内地应如何向香港的法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呢?本期的【展达研究室】就为大家介绍:内地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小科普
“保全”在香港被称为“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以裁决书为形式的短期措施。仲裁庭或原讼法庭可以在作出裁定书之前的任何时间,以这种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维持或恢复原状、实施或禁止实施一定行为、保全财产以及保全证据。
内地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不论仲裁地是否在内地)
申请时间:仲裁裁决作出前
受理机构:香港高等法院的原诉法庭(香港金钟道38号)
提交材料:
(1)原诉传票:原诉传票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时必备的材料,需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向法庭申请的临时措施。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73号命令,依仲裁条例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需采用《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的表格10格式的原诉传票。事项紧急,申请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单方申请,并采取《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的表格11格式的单方面原诉传票。
(2)誓章:誓章为记载誓言的文件,分为宗教式誓章以及非宗教式誓章。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1号命令的相关规定,誓章应:以该宗讼案或事宜为标题;以第一人称表达且述明宣誓人的居住地点及职业;写明顺序编号;以数字表达日期、数额及其他数目;由宣誓人签署;记载宣誓人根据其知道的事实可以证明的事项;
(3)附同的证物:根据香港特区《仲裁条例》第36条的规定,提交的证物需证明如下事项:1、若不尽快采取临时措施则会造成无法用损害赔偿金补偿的损害;2、不采取临时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大于采取临时措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3、在此次仲裁中申请方相当有可能胜诉;
(4)论点纲要:论点纲要无固定格式要求。根据《实务指示11.1》的相关规定,论点纲要应写明:申请人认为本案符合其所请求命令的原因;申请人申请临时措施的原因;誓章中作为依据的段落;
(5)法庭命令草拟本:法庭命令草拟本需按个别案件和申请的具体情况、要求法庭颁发的命令等因素而定,并且需要附带申请人一方的誓章及承诺。根据《实务指示11.1》的相关规定,法庭命令草拟本应包含:临时措施的具体内容;被申请人可向各方发出通知,申请撤销或更改命令;各方的聆讯日期;
(6)承诺:根据《实务指示11.1》及《实务指示11.2》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法庭做出的承诺需包含:对损害赔偿的承诺;临时措施超过必要限度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与本命令相关人士提交在香港有业务的银行的财产书面保证;按法院要求提交誓章;缴付因本命令引起的合理费用的承诺;可行情况下,申请人及其律师会尽快将此命令及相关材料送交与此命令相关的自然人;无法庭许可申请人不会另行展开法律程序;若此命令终止,申请人及其律师会采取合理措施通知与此命令有关的自然人或公司。
最后,香港高等法院的原诉法庭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后应尽快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香港特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高等法院规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原诉法庭应当作出命令。对于审查期限,目前香港并无审查期限的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香港原诉法庭会在两周内做出命令。若当事人认为事项特别紧急,可以向原诉法庭提起单方申请,法官可以在当天作出命令。申请人在收到法庭命令之后,便可以向法院的执达事务组申请执行。
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仲裁保全的参考文书样式:















201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生效。《仲裁保全安排》施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两地投资者在发生争议后如何寻求救济的问题,在现实意义上也满足了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这使得正在或者未来有可能进行香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在内地申请保全有了法律上的依据。10月8日内地协助香港仲裁保全第一案即在上海海事法院被裁定准许(全国首例!上海海事法院裁定准许香港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内地协助香港仲裁保全第一案的成功获许,对于香港来说也无疑是一个好消息。那么内地应如何向香港的法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呢?本期的【展达研究室】就为大家介绍:内地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小科普
“保全”在香港被称为“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以裁决书为形式的短期措施。仲裁庭或原讼法庭可以在作出裁定书之前的任何时间,以这种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维持或恢复原状、实施或禁止实施一定行为、保全财产以及保全证据。
内地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不论仲裁地是否在内地)
申请时间:仲裁裁决作出前
受理机构:香港高等法院的原诉法庭(香港金钟道38号)
提交材料:
(1)原诉传票:原诉传票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时必备的材料,需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向法庭申请的临时措施。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73号命令,依仲裁条例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需采用《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的表格10格式的原诉传票。事项紧急,申请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单方申请,并采取《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的表格11格式的单方面原诉传票。
(2)誓章:誓章为记载誓言的文件,分为宗教式誓章以及非宗教式誓章。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1号命令的相关规定,誓章应:以该宗讼案或事宜为标题;以第一人称表达且述明宣誓人的居住地点及职业;写明顺序编号;以数字表达日期、数额及其他数目;由宣誓人签署;记载宣誓人根据其知道的事实可以证明的事项;
(3)附同的证物:根据香港特区《仲裁条例》第36条的规定,提交的证物需证明如下事项:1、若不尽快采取临时措施则会造成无法用损害赔偿金补偿的损害;2、不采取临时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大于采取临时措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3、在此次仲裁中申请方相当有可能胜诉;
(4)论点纲要:论点纲要无固定格式要求。根据《实务指示11.1》的相关规定,论点纲要应写明:申请人认为本案符合其所请求命令的原因;申请人申请临时措施的原因;誓章中作为依据的段落;
(5)法庭命令草拟本:法庭命令草拟本需按个别案件和申请的具体情况、要求法庭颁发的命令等因素而定,并且需要附带申请人一方的誓章及承诺。根据《实务指示11.1》的相关规定,法庭命令草拟本应包含:临时措施的具体内容;被申请人可向各方发出通知,申请撤销或更改命令;各方的聆讯日期;
(6)承诺:根据《实务指示11.1》及《实务指示11.2》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法庭做出的承诺需包含:对损害赔偿的承诺;临时措施超过必要限度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与本命令相关人士提交在香港有业务的银行的财产书面保证;按法院要求提交誓章;缴付因本命令引起的合理费用的承诺;可行情况下,申请人及其律师会尽快将此命令及相关材料送交与此命令相关的自然人;无法庭许可申请人不会另行展开法律程序;若此命令终止,申请人及其律师会采取合理措施通知与此命令有关的自然人或公司。
最后,香港高等法院的原诉法庭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后应尽快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香港特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高等法院规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原诉法庭应当作出命令。对于审查期限,目前香港并无审查期限的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香港原诉法庭会在两周内做出命令。若当事人认为事项特别紧急,可以向原诉法庭提起单方申请,法官可以在当天作出命令。申请人在收到法庭命令之后,便可以向法院的执达事务组申请执行。
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仲裁保全的参考文书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