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CONTENTS
一、金融政策监管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五)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七)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
二、金融行业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银行“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
(五)“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稳步开展金融支持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取得积极成效
(六)2023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华商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
金融法律服务作为华商专长且深耕的业务领域,华商金融委希望依托金融委同仁的办案经验和对金融前沿法律实务的洞见,搭建一个供华商同事和金融同仁深度互动和分享的平台,为华商金融法律服务迈向更高的台阶蓄力,为华商金融法律服务贯通于更多细分领域赋能。“集韵增广,多见多闻”,金融法律服务纷繁复杂、盘根错节,我们尤为需要通过总结借鉴过往自身及他人典型案例的经验为己用,辅之学习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对前沿金融资讯的解读。我们秉持“关注行业焦点、紧跟审判前沿、挖掘服务需求”的理念,凝心聚力围绕金融法律领域笔耕不辍,持续总结、学习与输出,力求在有价值的分享中逐渐形成华商金融委相对体系化的研究成果,以期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和理论水平。现与您分享《华商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2023年第7期),希望本月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阅读方式】
*点击本文下方“阅读原文”或长按下方二维码即可阅读:

如需本手册PDF版本,请您发送邮件至market@huashang.cn提供您的姓名、就职单位、职务、公司邮箱及手机号,以便我们及时发送给您。
一、金融法律规章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4日
发文字号:金规〔2023〕12号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对《指引》重点修订内容为: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三是贯彻新会计准则要求,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7833&itemId=928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7日
发文字号:金规〔2023〕11号
近年来,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理念不断深化。为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权重,并设定对初评得分及结果进行调整的若干因素。二是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降低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6718&itemId=928&generaltype=0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3日
发文字号:金规〔2023〕1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遏制涉刑案件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二是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四是明确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5745&itemId=861&generaltype=1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1日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资本办法》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全面完善了资本监管制度。《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
附:
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rulesDetail.html?docId=1134197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4198&itemId=861&generaltype=1
(五)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7日
发文字号:银发〔2023〕208号
为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办法》共四条二十项,包括总则、评估流程与方法、评估指标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参评保险公司范围。包括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二是明确评估指标和权重。包括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4个维度共计13项评估指标,4个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三是明确具体评估流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相关评估指标数据,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加权平均分数,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办法》,共同做好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认定工作,制定附加监管规定,发挥好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合力,促进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实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更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附: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2700&itemId=861&generaltype=1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9日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rulesDetail.html?docId=1132125&itemId=4214
(七)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5日
2023年10月1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等联合正式印发《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下称《指引》)成为国内首个针对绿色投资评估制定出台的指引性文件。《指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引》全文分为五章,包括总则、投资前评估、投资后管理、其他规定以及附则。
首先,在环境法律责任上,《指引》明确了金融机构在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主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并提出应结合项目环评文件全面评估分析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风险及环境效益。《指引》还提出金融机构要关注融资方环境风险管理相关的组织治理、制度建设、申诉与回应机制、环境信息披露等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通过金融力量推动实体企业绿色治理水平的提升,支持实体经济的低碳转型发展。
同时,在投后管理制度建设上,《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将投资前评估发现的问题纳入投后管理中,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推动项目主体每年提交环境风险监测报告,持续关注投资项目的环境表现及环境绩效实施情况、若投资项目出现重大环境事件,或项目主体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义务及承诺,金融机构应及时做出响应。通过金融机构的力量推动客户解决在项目开发全生命周期中出现的或潜在的不利风险及影响。
《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深圳在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深圳将持续加强绿色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创新,促进绿色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为全国的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金融行业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和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十三项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公司治理。二是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三是找准服务实体经济切入点。四是严格规范租赁业务。五是优化租赁业务结构。六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七是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一体推进“三不腐”,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金融租赁行业的违法案件。
附:《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3581&itemId=861&generaltype=1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通知》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要求。二是规范产品设计,对积累期和领取期、领取转换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作出规定,并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账户管理。四是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五是规范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等。
金融监管总局将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更好地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附:《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3267&itemId=928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集中体现有效性、精准性、前瞻性三方面特点,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全面强化内部管理。二是规范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三是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职责。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该公司稳健发展,持续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附:《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25
03&itemId=861&generaltype=1
(四)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银行“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银行业践行金融工作人民性,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银行“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做好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实事。
“沉睡账户”主要是指5年及以上未发生主动交易,且账户中有余额的个人银行账户。“沉睡账户”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次“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自2023年10月起,持续1年,由各银行机构对“沉睡账户”持有人进行提醒和通知。通过“沉睡账户”提醒提示工作,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及时查看、使用或注销冗余账户,唤醒沉睡的“钱袋子”,提升资金利用效率。
(五)“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稳步开展金融支持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取得积极成效
为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科技创新、外贸等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开展“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主动走访对接中小微企业,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中小微外贸企业等,主动了解企业金融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支持。
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已将289.1万户中小微企业纳入对接范围,金融机构合计对接170.7万户次。活动期间,银行机构已向43.1万户中小微企业新发放3.9万亿元贷款,出口信保公司已向4.7万户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新增保险保障金额532亿美元。
(六)2023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发文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4日
一、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稳健增长
2023年三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409.8万亿元,同比增长9.5%。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173.3万亿元,同比增长12.1%,占比42.3%;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69.6万亿元,同比增长6.7%,占比17%。
2023年三季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29.6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9%。其中,财产险公司总资产2.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6.6%。人身险公司总资产25.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8.9%。再保险公司总资产7692亿元,较年初增长14.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1041亿元,较年初增长0.5%。
二、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服务持续加强
2023年三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69.2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8.4万亿元,同比增长23.9%。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6.5万亿元。
2023年前三季度,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3万亿元,同比增长11%。赔款与给付支出1.4万亿元,同比增长20.1%。新增保单件数537亿件,同比增长39.2%。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基本稳定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1(法人口径,下同)不良贷款余额3.2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244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1%,较上季末下降0.01个百分点。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197.1万亿元,其中正常类贷款余额192.7万亿元,关注类贷款2余额4.4万亿元。
四、商业银行风险抵补能力整体充足
2023年前三季度,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9万亿元,同比增长1.6%。平均资本利润率为9.45%,较上季末下降0.21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利润率为0.74%,较上季末下降0.01个百分点。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6.7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071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07.89%,较上季末上升1.8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3.35%,较上季末基本持平。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资本充足率为14.77%,较上季末上升0.11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9%,较上季末上升0.12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36%,较上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
五、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保持稳健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为143.54%,较上季末下降7.3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65.15%,较上季末上升0.8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1.48%,较上季末下降0.3个百分点;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78.2%,较上季末上升0.5个百分点。
六、保险业偿付能力情况
2023年第三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6%。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2%、184.1%和278.3%;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00%、108.6%和242.3%。
CONTENTS
一、金融政策监管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五)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七)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
二、金融行业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银行“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
(五)“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稳步开展金融支持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取得积极成效
(六)2023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华商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
金融法律服务作为华商专长且深耕的业务领域,华商金融委希望依托金融委同仁的办案经验和对金融前沿法律实务的洞见,搭建一个供华商同事和金融同仁深度互动和分享的平台,为华商金融法律服务迈向更高的台阶蓄力,为华商金融法律服务贯通于更多细分领域赋能。“集韵增广,多见多闻”,金融法律服务纷繁复杂、盘根错节,我们尤为需要通过总结借鉴过往自身及他人典型案例的经验为己用,辅之学习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和对前沿金融资讯的解读。我们秉持“关注行业焦点、紧跟审判前沿、挖掘服务需求”的理念,凝心聚力围绕金融法律领域笔耕不辍,持续总结、学习与输出,力求在有价值的分享中逐渐形成华商金融委相对体系化的研究成果,以期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和理论水平。现与您分享《华商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月刊》(2023年第7期),希望本月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阅读方式】
*点击本文下方“阅读原文”或长按下方二维码即可阅读:

如需本手册PDF版本,请您发送邮件至market@huashang.cn提供您的姓名、就职单位、职务、公司邮箱及手机号,以便我们及时发送给您。
一、金融法律规章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4日
发文字号:金规〔2023〕12号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对《指引》重点修订内容为: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三是贯彻新会计准则要求,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7833&itemId=928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7日
发文字号:金规〔2023〕11号
近年来,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理念不断深化。为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权重,并设定对初评得分及结果进行调整的若干因素。二是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降低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6718&itemId=928&generaltype=0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3日
发文字号:金规〔2023〕1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遏制涉刑案件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二是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三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主要任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四是明确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5745&itemId=861&generaltype=1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1日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资本办法》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全面完善了资本监管制度。《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
附:
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rulesDetail.html?docId=1134197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4198&itemId=861&generaltype=1
(五)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7日
发文字号:银发〔2023〕208号
为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办法》共四条二十项,包括总则、评估流程与方法、评估指标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参评保险公司范围。包括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二是明确评估指标和权重。包括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4个维度共计13项评估指标,4个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三是明确具体评估流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相关评估指标数据,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加权平均分数,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办法》,共同做好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认定工作,制定附加监管规定,发挥好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合力,促进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实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更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附: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2700&itemId=861&generaltype=1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9日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3号)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rulesDetail.html?docId=1132125&itemId=4214
(七)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5日
2023年10月1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等联合正式印发《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下称《指引》)成为国内首个针对绿色投资评估制定出台的指引性文件。《指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引》全文分为五章,包括总则、投资前评估、投资后管理、其他规定以及附则。
首先,在环境法律责任上,《指引》明确了金融机构在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主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并提出应结合项目环评文件全面评估分析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风险及环境效益。《指引》还提出金融机构要关注融资方环境风险管理相关的组织治理、制度建设、申诉与回应机制、环境信息披露等工作开展情况,并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通过金融力量推动实体企业绿色治理水平的提升,支持实体经济的低碳转型发展。
同时,在投后管理制度建设上,《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将投资前评估发现的问题纳入投后管理中,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推动项目主体每年提交环境风险监测报告,持续关注投资项目的环境表现及环境绩效实施情况、若投资项目出现重大环境事件,或项目主体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义务及承诺,金融机构应及时做出响应。通过金融机构的力量推动客户解决在项目开发全生命周期中出现的或潜在的不利风险及影响。
《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深圳在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深圳将持续加强绿色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创新,促进绿色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为全国的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金融行业动态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和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十三项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公司治理。二是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三是找准服务实体经济切入点。四是严格规范租赁业务。五是优化租赁业务结构。六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七是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一体推进“三不腐”,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金融租赁行业的违法案件。
附:《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3581&itemId=861&generaltype=1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通知》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要求。二是规范产品设计,对积累期和领取期、领取转换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作出规定,并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账户管理。四是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五是规范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等。
金融监管总局将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更好地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附:《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33267&itemId=928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集中体现有效性、精准性、前瞻性三方面特点,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全面强化内部管理。二是规范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三是明确监管要求和监管职责。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出口信保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该公司稳健发展,持续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附:《关于加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325
03&itemId=861&generaltype=1
(四)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银行“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银行业践行金融工作人民性,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银行“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做好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实事。
“沉睡账户”主要是指5年及以上未发生主动交易,且账户中有余额的个人银行账户。“沉睡账户”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次“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自2023年10月起,持续1年,由各银行机构对“沉睡账户”持有人进行提醒和通知。通过“沉睡账户”提醒提示工作,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及时查看、使用或注销冗余账户,唤醒沉睡的“钱袋子”,提升资金利用效率。
(五)“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稳步开展金融支持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取得积极成效
为更加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科技创新、外贸等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开展“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主动走访对接中小微企业,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中小微外贸企业等,主动了解企业金融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支持。
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已将289.1万户中小微企业纳入对接范围,金融机构合计对接170.7万户次。活动期间,银行机构已向43.1万户中小微企业新发放3.9万亿元贷款,出口信保公司已向4.7万户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新增保险保障金额532亿美元。
(六)2023年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发文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4日
一、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稳健增长
2023年三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409.8万亿元,同比增长9.5%。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173.3万亿元,同比增长12.1%,占比42.3%;股份制商业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69.6万亿元,同比增长6.7%,占比17%。
2023年三季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29.6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9%。其中,财产险公司总资产2.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6.6%。人身险公司总资产25.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8.9%。再保险公司总资产7692亿元,较年初增长14.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1041亿元,较年初增长0.5%。
二、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服务持续加强
2023年三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69.2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8.4万亿元,同比增长23.9%。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6.5万亿元。
2023年前三季度,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4.3万亿元,同比增长11%。赔款与给付支出1.4万亿元,同比增长20.1%。新增保单件数537亿件,同比增长39.2%。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基本稳定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1(法人口径,下同)不良贷款余额3.2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244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1%,较上季末下降0.01个百分点。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197.1万亿元,其中正常类贷款余额192.7万亿元,关注类贷款2余额4.4万亿元。
四、商业银行风险抵补能力整体充足
2023年前三季度,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9万亿元,同比增长1.6%。平均资本利润率为9.45%,较上季末下降0.21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利润率为0.74%,较上季末下降0.01个百分点。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6.7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071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07.89%,较上季末上升1.8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3.35%,较上季末基本持平。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资本充足率为14.77%,较上季末上升0.11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9%,较上季末上升0.12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36%,较上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
五、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保持稳健
2023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为143.54%,较上季末下降7.3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65.15%,较上季末上升0.8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1.48%,较上季末下降0.3个百分点;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78.2%,较上季末上升0.5个百分点。
六、保险业偿付能力情况
2023年第三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6%。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2%、184.1%和278.3%;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00%、108.6%和2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