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网约车只按家用车投保,保险公司可免赔!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车主吴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为1年,自2015年5月30日0时起至2016年5月29日24时止。

案情简介
车主吴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为1年,自2015年5月30日0时起至2016年5月29日24时止。投保单显示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15年11月19日,车主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车头与人行横道信号灯相撞受损。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吴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主吴某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派人查勘后,对车上乘客陆某进行谈话笔录,确定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并对被保险车辆定损,定损金额为40000元。吴某支付了拖车费400元、修理费40000元,并赔偿了维修路灯架空杆费用4500元。
随后,吴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仅赔付申请人交强险2000元,并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经保险公司向车上乘客陆某调查得知,车主吴某使用被保险车辆从事滴滴打车业务,事故发生时吴某正在搭载乘客。由于吴某经营滴滴打车业务,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运营,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事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
吴某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40000元、拖车费400元以及赔偿第三者损失4500元,并主张自己只是通过打车软件与乘客联系,并经协商后决定与乘客合乘,没有收取打车费用。
裁决结果
对吴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1.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的无责免赔条款
车主吴某投保后,某财产保险公司向车主吴某出具了《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中的“重要提示”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专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保险单》所附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均分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的,导致被保险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上述条款均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赔责任。
2.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提供法律依据
仲裁庭认为,由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保险合同签订以后,保险标的并不处于保险公司的控制之下,其危险状况时刻处于变动之中。如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保险金覆盖必然将超过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所能合理预计的范围。此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依照之前的保险合同约定维持原有合同效力,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则对保险公司而言将会显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本案是否存在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为限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车主吴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车主没有进行运营,只是一种“合乘”的行为。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为营业性质,保险公司才有权拒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营运汽车适用保险费率高于家庭自用汽车,而被保险车辆一直从事滴滴业务。事故当天,司机正在进行载客运营,增加了相关风险,导致事故发生。
从本案来看,吴某投保时明确了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也载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而《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已经对“家庭自用汽车”以及“营业运输”作了明确的定义。仲裁庭认为,吴某通过滴滴车平台,以约定的价格搭载陆某的行为,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无论吴某的动机是分摊油费还是挣顺风车的补助,均并不影响双方当时所达成的约定抵达目的地后收取相应费用的意思表示。由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由家庭自用汽车变更为营运汽车后,显著增加了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后者适用保险费率明显高于前者,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无法预见吴某变更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同时吴某也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并办理相关的批改手续。因此,对于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延伸
可能对于不少在网约车平台上注册快车司机的车主来说,进行网约车搭载乘客并非主营业务,只是在上下班路途中捎带几名乘客,分摊油费,降低出行成本而言,因此大幅增加保费对车主来说很不划算。但正如本文所提到的情形,在现实中也并非新鲜事,网约车未按运营车的标准投保,在进行运营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司法实践中一般裁判保险公司免赔。那么如何在网约车“偶尔”兼职和高昂的保费之间找到平衡点呢?
随着网络约车的发展,相关数据不断丰富,保险公司还可以针对这一细分市场开发新的车险品种,更好地实现车险差异化定价。在美国已有车险公司与Uber合作推出“分时段按量计费”保险服务。加盟Uber的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被分为几个不同的时段,包括关闭APP时的“个人使用时段”、打开APP但未匹配乘客时的“第一时段”、匹配到乘客时的“第二时段”,以及乘客上车起直到下车时的“第三时段”, 前两个时段的保费由车主承担,而第二时段和第三时段的商业保险由Uber平台购买,对车主个人自付部分的保费,保险也可以根据车龄、出险次数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来源中国经济网2016年08月05日《至少1000万辆非营运车变身网约车车险公司乐坏了》
我国尚无任何针对网约车的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并没有将只投保了普通保险的家用车排除在预约平台之外,而对家用车辆从事营运服务可能出现的理赔风险,网约车平台公司从未进行过任何提示,却收取了平台费,参与了对从业者收入的分成。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在事故发生后,网约车平台公司理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来源凤凰资讯2016年12月15日《私家车干网约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网约车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该规定明确了网约车适用营运客车类的保险费率,但是缺乏后续的实施细则。在当前的网约车市场,仍需要进一步规范,以减少将来出现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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