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 语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拆迁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不断有违法强拆的事件被揭露。
导 语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全国各地拆迁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不断有违法强拆的事件被揭露。因此,被征收人有必要了解拆迁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以便遇到政府违法强拆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1、人们通常所说“拆迁”的法律解释
解读
人们所说的“拆迁”在法律上称为“征收”,主要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两种情形。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具体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规范,本文不进行论述。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是指政府为了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包括了集体土地的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两部分。
0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具体程序
解读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而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下列法律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是:

03、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公告,是否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相关案例:
(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573号
(2016)吉行终456号
法院认为:
“征收人取得了相关的征收土地的批复。但未依据征收土地批复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土地征收公告行为,由此导致被征收人不知道征地批准机关的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亦不了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其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了侵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例,征收土地公告中的内容既涉及被征收人后续安置赔偿等实体权利,亦属于被征收人明确征地补偿登记相关时间节点的必要前提。因此,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的法定保障,与被征收人办理后续补偿登记、征地安置赔偿等密切相关,对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会产生实际影响。
04、征收人不履行土地征收公告,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因此,在政府未履行土地征收公告时,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05、征收人作出的土地征收公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适用情形
相关案例:
(2016)最高法行申2347号
(2016)最高法行申2350号
适应情形:
1、征收人取得了相关部门的征收土地的批复,并对该批复内容进行了公告。
2、征收人依据批复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土地征收公告行为,土地征收公告内容完全按照符合相关的规定。
最高院裁判要点:
“1、已经作出的征收公告行为仅仅是对征用土地决定的对外告知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行为。
2、在有土地征收公告及土地批复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对“征收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不相符内容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通过以上不同的案例的分析,集体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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