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一、适用条件
(一)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二)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调岗
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也不能立即解除劳动者,而是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
1、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针对劳动者的不足之处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当针对员工不胜任工作之处进行设计,与员工的工作能力等相关。
2、调岗
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是调整后的岗位应当与原岗位相似,不能将其从跟高的职位调整至很低的职位。
(三)劳动者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或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新岗位
劳动者在进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经用人单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择解除劳动关系。
二、不胜任解除的禁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作者:张约文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