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假期和劳动报酬支付

来源:RT法星球

文章摘要
为应对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决定本

为应对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决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一、假期安排如下

二、假期的性质
1.法定节假日
春节法定假期:1月25、26、27日三天。
2.休息日
1月24,1月28-2月9日。
三、上述假期的工资支付
根据上述通知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1.春节法定假期:1月25、26、27日三天,为有薪假期。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2.补休息日、国务院延长假期、上海市延期复工日:1月24日,1月28日-2月9日,按照1月2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所言,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或者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5.企业在复工前已届支付工资日的,应尽量按时发放,如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时发放的,应向员工说明,并在复工后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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