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回,张三和妻子为其子女报的辅导班跑路,留下众多家长乱投医,张三将辅导机构起诉,只判决A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并未判决股东贾某承担责任,据了解,青岛A公司提起上诉,现判决还未生效,但估计二审维持的可能性非常大。这样的判决,难道就不能要求贾某承担责任了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上一期的公众号中,笔者也分析了,即使在诉讼中未依据《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判决贾某承担责任,也可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贾某等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3日修改《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执行A公司时,如果A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张三可追加贾某或者另外两名未出资的股东,依旧可达到贾某承担责任的目的。
以下为《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关于股东加速出资——番外篇
作者:韩伦辉来源:劳和律师

书接上回,张三和妻子为其子女报的辅导班跑路,留下众多家长乱投医,张三将辅导机构起诉,只判决A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并未判决股东贾某承担责任,据了解,青岛A公司提起上诉,现判决还未生效,但估计二审维持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