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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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关键词:股东瑕疵出资 履行出资 违约责任 研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41号 案情简介

实务要点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关键词:股东瑕疵出资 履行出资 违约责任
研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41号
案情简介
1.2003年3月10日,华仁集团公司前身大连华仁调元五味精养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养生公司)与工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联合投资成立新公司开发“调元五味精生物制品”项目,华仁养生公司以高科技项目作为投资,工美公司以自己的厂房、场地及设施作为投资,注册资本1.25亿元,合资期限20年。
2.2003年7月1日,工美公司与华仁养生公司及刘贤忠签订了《组建集团入股协议书》,约定华仁养生公司以注册资本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工美公司以评估后价值2638万元的固定资产(甘井子291号)出资入股,华仁养生公司更名为华仁集团公司;刘贤忠以评估后价值2460万元的发明专利出资入股。协议签订后,工美公司没有依照合同履行出资义务,没有将约定的出资财产更名至华仁集团公司名下,给华仁集团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累计已达人民币10282.05万元。
3.请求:1、判令工美公司依照合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华仁集团公司的出资义务,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291号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更名为华仁集团公司,并同时进行交付;2、判令工美公司赔偿华仁集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282.05万元;3、判令工美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后因工美公司在诉讼中已将诉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案外人大连大世界物流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华仁集团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工美公司向华仁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2638万元;2、判令工美公司赔偿华仁集团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现值差价损失和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7644.05万元。两项请求共计为人民币10282.05万元。
一审裁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华仁集团公司是以合同约定成立的新公司即华仁集团公司名义起诉“股东”工美公司的,而实际上华仁集团公司是华仁养生公司更名而来,股东和注册资本均没有变化,工美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出资入股,不是华仁集团公司的股东,所以,华仁集团公司以公司对股东的名义起诉工美公司和由此工美公司提出的反诉均不符合法定的诉讼条件,均应予驳回。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一、驳回大连华仁调元五味精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二、驳回大连工美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最高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41号裁定
最高院认为:关于华仁集团公司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为适格原告的问题。
一、华仁养生公司为发生争议的《组建集团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入股协议)的签订一方,本案原告华仁集团公司为该公司更名而来。2003年7月1日,华仁养生公司与工美公司及刘贤忠签订《组建集团入股协议书》,2003年8月12日,经工商局批准,华仁养生公司更名为华仁集团公司,更名后注册资本、股东均未变更,华仁养生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由华仁集团公司继受。
二、根据入股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工美公司对华仁集团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华仁集团公司有权起诉请求该公司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入股协议中约定工美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即以评估价值为2638万元的固定资产(甘井子291号,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出资入股,但协议签订后,工美公司未对已交付华仁养生公司使用的拟出资资产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以上规定,无论工美公司是否实际成为华仁集团公司的股东,华仁养生公司作为《组建集团入股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有权请求出资人工美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华仁集团公司作为华仁养生公司的继受主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工美公司根据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京师公司诉讼律师团队风险提示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对股东出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于《公司法》鼓励非货币出资的多样性,且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客观上就加剧瑕疵出资风险。实践中,即出现大量因股东瑕疵出资而产生的纠纷案件。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其中有出资不足纠纷,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表现形式: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有逾期出资纠纷。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
《公司法解释》第13条第1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同时,在瑕疵出资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对瑕疵出资股东提起追究责任的诉讼,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对瑕疵出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承担对公司的瑕疵出资充实责任。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3)项的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瑕疵出资股东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对向公司缴纳出资抗辩。《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对此进行了规定。上述制度主要基于对巩固公司资本基础和信用基础、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考虑。
京师公司诉讼律师团队提醒投资人或者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应当尽量明确股东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在涉及非货币出资时,对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以何种方式进行评估,如何认定该出资价值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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