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海普睿诚金融与资本市场部律师根据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该意见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1、“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打破刚性兑付
《意见》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金融机构应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虽然理财产品不再保本保收益,但为了配合打破刚兑,《指导意见》还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这就意味着,购买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投资人如果投资成功,其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望提高。
2、消除多层嵌套,穿透式监管
《意见》还明确提出: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抑制通道业务。要求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
“底层资产”指的是现金及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资产。底层资产穿透监管,将有助于投资者搞清楚,自己的钱究竟投到了哪些资产里面。根据不同的资产性质、资产体量来评估投资的安全性。
打破刚性兑付以后,对投资者来说看的更清楚了,知道投的底层资产是什么。相对应的是投资者承担了风险,但是投资者的收益与他底层资产的收益是挂钩的。
3、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方式的不同
其次,《意见》指出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a、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b、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c、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4、封闭式理财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意见》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这意味着银行不能再通过滚动发行超短期的理财产品投资到长期的资产当中获取期限利差,也不能通过开放式理财产品间接实现“短募长投”,90天以下的封闭式理财产品或从此消失。
同时,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过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新老衔接过渡期
《意见》中过渡期为2020年底,且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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