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简析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全国人大常会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列入年度立法机会。

2021年,全国人大常会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列入年度立法机会。202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该《意见稿》的发布不仅是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市场市场经济、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里程牌。因而,《意见稿》的修改之处也值得我们进行一定的研究。
一、反洗钱的法律渊源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法律基础。并且,《反洗钱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进而,《反洗钱法》在中央行政机关的层面,构建起我国反洗钱监督管理体系,为完善以后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夯实了基础。
同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正式出台(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下称〈规定〉)。该《规定》内容涉及适用范围、职权划分、权利与义务等多方面,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提高了《反洗钱法》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例如,《规定》第3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进而,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为进一步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2月正式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下称〈办法(试行)〉)。该《办法(试行)》第4条第一次确立了,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原则,从而极大提高了反洗钱监督工作的灵活性。此外,该《办法(试行)》还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成为该《办法(试行)》的一大亮点。
随着反洗钱监督工作的实践不断丰富、社会发展的需要等,《办法(试行)》的相关不足也不断出现。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增补相关条款后,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升格为部门规章,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的形式发布,并于2021年8月1日正式生效。
在各反洗钱体系法律文件出台的同时,对反洗钱法律体系的梳理、整合也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方向。因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各项反洗钱法律文件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权限与程序,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之处
第一,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反洗钱法》的监管空白。例如,现行《反洗钱法》第1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因而,其在恐怖主义融资等方面所涉及较少,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草案》的出台不仅将规制恐怖主义融资及其相关活动纳入立法目的,还出台多项措施对其进行规制,填补了相关空白。
第二,纳入单位、个人反洗钱权利与义务,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力量。例如,《草案》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草案》的出台不仅在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产生重大影响,还将促使整个社会团结一起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完善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提高我国反洗钱的国际化水平。例如,《草案》第48条明确规定: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后,有关机关、部门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可以要求在中国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中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进而,《草案》完善了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等,为开展反洗钱工作营造了良好了国际氛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附新旧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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