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呢?
情形一:“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01 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十一:万某与某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万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首先,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未签订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第八十二条。让我们先将上述两个法条进行拆分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过拆分我们可以看出,只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时,用人单位才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也可以看出“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后果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并无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同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7条也明确:“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二:劳动者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得再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02 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二:马某诉淮安某商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系淮安某商贸公司总账会计。2013年7月,双方签订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双方签订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1月1日,马某申请辞职,商贸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批准马某辞职。之后,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未予支持,后马某起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虽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与商贸公司已签订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致。商贸公司在此基础上与马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马某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已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视为劳动者做出了选择。如果劳动者反悔,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举证证明所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若不能举证证明,其相关主张将难以得到支持。
情形一:“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01 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十一:万某与某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万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分析
首先,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未签订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第八十二条。让我们先将上述两个法条进行拆分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过拆分我们可以看出,只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时,用人单位才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也可以看出“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后果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并无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同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17条也明确:“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二:劳动者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得再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02 案例
江苏法院发布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二:马某诉淮安某商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系淮安某商贸公司总账会计。2013年7月,双方签订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双方签订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11月1日,马某申请辞职,商贸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批准马某辞职。之后,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未予支持,后马某起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虽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与商贸公司已签订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致。商贸公司在此基础上与马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马某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劳动者选择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已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视为劳动者做出了选择。如果劳动者反悔,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举证证明所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若不能举证证明,其相关主张将难以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