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自然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16起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其中包括典型矿产资源违法案件4起,均为“非法采矿”案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副主任夏俊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是“为彰显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作为,动真碰硬,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自然资源部刚一成立,就开始加强对违反土地、海洋、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为今后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监管、查处趋于严格定下了基调。
大家应该关注到本次自然资源部查处的涉及矿产资源的违法案件仅4起,却均为“非法采矿”案件。换言之,在矿产资源管理中,非法采矿案件为何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占比如此之高?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追诉标准是什么,惩处措施包括哪些呢?树人律师将结合本次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这4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向大家分析并普及“非法采矿罪”的构成及其案件高发的原因,以此提醒广大矿业企业对非法采矿案件的重视。
一本次自然资源部的通报案例
(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宁某、朱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底,陈某琰、刘某玲获知茶陵县腰潞镇七地村有稀土矿资源后,伙同茶陵县腰潞镇建民村村民宁某、朱某等人在茶陵县非法开采稀土矿。宁某明、陈华某等人在七地霹雳仙山场非法采矿650吨,以每吨1.6万元销售,非法获利1032.47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85.93万元。该团伙将产生的废渣废水未作任何处理直接排入下游田地河湖并随雨水渗入地下,导致下游田地大面积欠产甚至绝收,河湖鱼虾大量死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环境严重污染。该案件涉嫌非法采矿罪,茶陵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东省阳江市广东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案
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广东阳春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阳春市春湾镇严丁山范围内非法开采砂页岩,共采出砂页岩矿石98.60万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79万元,并处罚款591.60万元。案件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四川省雅安市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案
2016年4月,石棉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越界采矿行为。石棉县国土资源局查明:2015年,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石棉县新民乡建设安全平台,对处于采矿许可证范围外的2号安全平台进行了拓展,在拓展过程中共采出大理石矿1620吨。2016年5月9日,石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矿山随即停止了生产。2016年5月18日,石棉县国土资源局向四川鑫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回石棉县新民乡飞水岩大理石矿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越界采出的1620吨大理石矿的违法所得共计4.99万元,并处以1.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合计罚没款6.24万元。目前,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四)四川省攀枝花市蒋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攀枝花市蒋某某等人明知政府明令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花山村新花山组太平南路路边一洗煤厂内,采取白天挖掘巷道、夜晚至次日6时采煤和搬运装车外运的方式持续实施非法采矿活动。经初步估算,该非法采矿动用的煤炭资源储量为0.48万吨,非法采矿造成破坏的煤炭资源储量为1.51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577.33万元。该案件涉嫌非法采矿罪,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近年全国非法采矿案件情况统计
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查询到近几年以来的2851份非法采矿罪案件判决,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判决3份,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31份,基层人民法院判决2717份,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占判决总数的95.3%。
就非法采矿罪案件判决年度数量来看,2014年498份,2015年656份,2016年657份,2017年679份,2015年至2017年判决数量基本持平,截至2018年6月29日,2018年判决数量为199份。
从非法采矿罪案件判决发生的地域来看,在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涉案最多的分别为浙江省(341份)、广东省(317份)、河南省(216份)、福建省(209份)、江西省(179份),以上五个省份占所有判决数量的44.27%。
三非法采矿的界定与量刑
(一)“无证开采”的认定
说到非法采矿,很多人第一时间就想到无证开采,但对“无证开采”的边界并非都很清楚,所以本所律师有必要对此做一普及。
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无许可证的;
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非法采矿”行为除了无证开采外,还有其他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在实务中容易被企业忽视,或不被重视,也是导致非法采矿案件高发的真正的原因。
实务中本所律师经常会遇到矿山企业的一些管理人员,对越界开采或未取得矿种开采矿产资源不以为然,认为在已经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稍微越界开采,或在采矿权范围内开采未登记的矿种不是什么很严重的行为,且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但根据本所律师梳理的非法采矿罪的司法判例来看,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触犯该罪被处以刑罚处罚或被矿管部门科以行政处罚的占比还是蛮高。
在潘小蓬、王惠麟非法采矿案中,新丰县创联矿业有限公司在对其所经营的利坑石场进行采石过程中,擅自超范围开采矿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430.49万元。2017年8月7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新丰县创联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潘小蓬作为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惠麟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因越界开采而构成“非法采矿罪”被科以刑事处罚的案例。
(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处罚
1.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被立案追诉: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破坏性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将会被立案追诉。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是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
四律师点评
自然资源部向社会公布4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结果,说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加大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力度。树人律师提醒矿山企业,应当重视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管理,千万不能认为已经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略微越界开采或者超出许可证登记的矿种开采,只是打打“擦边球”,即使违法也不算严重,都是行业内的“潜规则”,一般不会受到处罚。从目前自然资源部的态度和司法判例来看,国家已经加大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力度。违法矿业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轻则将被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重则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矿山企业应当秉持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严格按照采矿证规定的矿区范围、矿种,以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避免因贪图利益或嫌麻烦而冒险去触碰国家法律的底线,如此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惨痛的代价。
容易被矿山企业忽视的“非法采矿罪”
作者:树人北京来源:树人律师

2018年6月22日,自然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16起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其中包括典型矿产资源违法案件4起,均为“非法采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