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亮点解读(上)

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涉及条款:新《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的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本文章中,“原《公司法》”指《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新公司法”指《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

涉及条款:新《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的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本文章中,“原《公司法》”指《公司法》(2018年修正)版,“新公司法”指《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
202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全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这一重大法规的发布,无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力量的当下,公司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石法律,对于国有企业的建设、发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这一次,公司法的修订目标包括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等重要内容。因此,本文将针对新版《公司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读。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为国有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公司法》提供有力的参考和指导。
《公司法》的实施,不仅关乎国有企业,更关乎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和稳定发展。新《公司法》的出台,旨在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推动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这对于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定位)
“国有企业”这个词汇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但在法律领域,它并不是一个严格定义的术语。在原《公司法》中,只对“国有独资公司”进行过明确的界定,新公司法虽然删掉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但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内涵基本不变。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然而,新《公司法》中创设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概念,相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这一概念明显进行了扩大。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那些由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企业类型上,包括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企业组织形态上,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范围上,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政府授权的国资委或其他组织部门。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不再赘述,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范围则需进一步分析:
根据新《公司法》第265条第2款规定,控股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持股超过50%的;另一类是虽持股低于50%,但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参考国务院国资委在“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如何区分”这一问题的答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直接出资管理的一级企业... ...原则上,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大于50%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能对其实际支配控制的企业为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1即新《公司法》语境下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判断重点依旧是其实际支配权,即使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应属本法“国家出资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出资公司的界定对象仅限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本级,不包括该企业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1. 2023年9月5日,国资委官网刊发《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如何定义的问题咨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只要含国资属性的就是“国家出资企业”,那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也应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范畴。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即该管理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各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设立的企业”。
回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一致,是指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包含子企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二、第一百七十条(党组织领导)
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框架内是确保对国家出资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增强国家出资公司公益性的必要保证。该条款意味着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已经从政策水平上升到了法律水平,进一步强调了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作用。《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也都强调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包括制定方向、管理大局、保证实施,并根据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国有企业的党组织需要建立“前置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明确党组织的研究和讨论是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三、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章程、组织机构)
1、章程制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比原《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删去了“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即今后针对国有独资公司,其章程只能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自行负责制定,而不能由董事会制订/起草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此番明确了责任主体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同时新法条取消了董事会制订章程后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环节,简化了流程,提升了公司的决策效率和质量。
2、国有独资公司的放权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与旧法条的主要差异在于行使股东会职权的主体和所拥有的职权范围:为了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流程进行了显著的简化。变化体现在,新法明确减少了需要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来决定的重大事项,删除了关于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需要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定,这一举措进一步简化了决策流程,实现了政企的分离,使公司决策能更高效地进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来决定,这一重大事项的规定强化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和引导地位。
国家出资公司由于其特殊的性质,自身本就带有行政参与治理的因素,本次新《公司法》删去大部分行政报批条款,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为了保持公司法的商法品格,对于那些能在国资规范中体现的规定,就不在公司法中进行规定,以避免法律条款的重复和冲突。
保证公司法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避免因行政干预过度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这也是为了提升公司法的效力,让其更好地发挥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
《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提示国有企业及其交易对方要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在公司决策权分配机制中的作用。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它规定了公司的运营模式、股东权益、董事会职责等重要内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国企及其交易对方在进行交易或合作时,必须仔细研读公司章程,理解和掌握公司章程。必要时候,应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对其进行解读,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能更好地推动双方合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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