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我们经常听到企业说自己是“小微企业”或者是“小型微利企业”,大多数人对此的理解会习惯性认为“小微企业”其实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但真的是这样吗?仅两字之差的表述,在税收上又有什么不同的政策呢?今天,我们就来简单谈一下“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适用上的不同。
PART 01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是同一个概念吗?
(一)“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判定的,该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因此,不同的行业对小微企业的认定都有具体的划分标准。例如: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其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 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又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其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因此,不同的企业类型,在认定是否是小微企业时,也有不同的标准。
(二)“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上述规定能看出,“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在界定标准上,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PART 02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有何优惠政策?
目前,“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在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PART 03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10%计税。
如何理解该优惠呢?下面举例说明。
甲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该企业在第1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5万元,享受减免政策的所得税额=50×25%-1.25=13.5万元。
甲企业2021年第1-2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该企业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可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200-100)×50%×20%=2.5+10=12.5万元,减免所得税额=200×25%-12.5=37.5万元。
综上,我们发现,“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并非同一概念,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也有所不同。并不是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够同时享有“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要注意严格区分,并选择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通过上述分析,让您在厘清“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和关系时,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上是同一概念吗?
作者:马阳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经营中,我们经常听到企业说自己是“小微企业”或者是“小型微利企业”,大多数人对此的理解会习惯性认为“小微企业”其实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但真的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