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买房,是借贷还是赠与?

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国家庭的传统观念都认为结婚时应该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这样才算真正有个“家”。 如今房价飞涨,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成为了常态,一套房屋可能要掏空父母一辈子的积蓄。

中国家庭的传统观念都认为结婚时应该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这样才算真正有个“家”。
如今房价飞涨,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成为了常态,一套房屋可能要掏空父母一辈子的积蓄。夫妻相亲相爱、琴瑟调和时,父母一般都不会要求子女偿还出资。
但是,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出资方的父母为防止子女的配偶分走财产,通常会以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夫妻二人偿还出资。
那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呢?从天津的司法判例中可以看出,如果出资方父母有证据能够证明为子女买房进行过出资,一般被认定为借贷的可能性比较高。
司法案例
来源:(2018)津01民终469号
老刘与刘某系父子关系。刘某、黄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13日协议离婚。2013年1月,刘某、黄某购买学区房屋一套,总房款2922330.83元,贷款1660000元。
其中,购买上述房屋的首付款1120468.77元,契税83414.06元,登记费90元,维修管理费27804元,担保费30544元,印花税10元,以上共计1262330.83元系老刘出资。
后刘某向老刘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刘某、黄某因女儿上小学,需买学区房一处,因手里没有钱,故找老刘借壹佰贰拾万元作为买房钱,日后一定归还。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3日。
争议焦点
老刘为购买学区房屋所支出1262330.83元款项系向刘某、黄某的赠与款还是向某、黄某提供的借贷款。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该义务到子女成年后即已完成,子女成年后应当独立生活,应感念、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对子女成年后的关爱照顾,并非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
刘某、黄某因婚生女上学购买学区房,因参加工作时间不长,经济条件有限,加之现今高房价的影响,老刘帮助出资购房虽属人之常情,黄某不能认为父母出资购房是天经地义的,应该知道老刘作为父母没有责任在刘某成年之后继续无条件付出,这是为法律所不能支持的。
因此在老刘出资之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老刘基于父母子女之情向刘某、黄某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是帮助刘某、黄某渡过经济困难的时期,作为子女理应承担偿还的义务,至于老刘选择是否向刘某、黄某主张是老刘行使或者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
故老刘的出资款并非就必然认定为赠与款,现老刘要求刘某、黄某返还为购买学区房所支出款项,法院予以支持。以上借款发生在刘某、黄某婚姻存续期间,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故刘某、黄某应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老刘明确表示从未有过赠与的意思表示,黄某对赠与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二审法院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在该类案件中,子女配偶主张赠与的法律依据通常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现已失效),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实施,其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外。即对于父母出资的定性,首先看各方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再判断是否是父母赠与子女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类赠与的认定非常慎重,考虑到当前房价高的国情,在出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法院往往认定成借贷的可能性比较大。
关于借贷,通常有以下几点需要查明:
1、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首先要看父母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进行了出资,即父母需要向法院提供买房时向开发商或出卖人或子女打款的银行凭证,证明出资的事实。如果没有转账凭证,仅凭取款凭证主张以现金方式出借,很难证明出资事实,也无法证明子女实际收到款项,难以被认定为借贷。
2、在该类案件中,出资父母的子女往往会单方面向父母打借条,用于证明向父母借款的事实,借条上通常没有子女配偶的签字。对于该类借条的认定,各法院意见虽不统一,不过在父母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其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虽然该类欠条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但并不能改变父母出借款项给子女的事实(案例:(2020)津0117民初231号)。
3、关于诉讼时效,《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如果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且无书面约定还款期限,那么法院会视为关于借款期限未明确约定,此时子女的配偶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将不被法院支持。
4.关于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如果没有书面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父母向子女主张借款利息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综上,关于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买房的性质,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子女成年后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的关心和帮助,子女应当感恩,但此关爱和帮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的可能性高,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难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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