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例说起
(一)疫情期间单位停课,劳动者仍在积极工作。
2020年疫情期间某幼儿园因为疫情原因一直停止营业,部分的老师转为线上教学。张某负责幼儿园招生和宣传工作,疫情期间张某也在积极编辑幼儿园微信公众号以及解答家长的咨询提问。
(二)单位没交社保,劳动者提起仲裁。
2021年3月,张某以单位在疫情期间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且没有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用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办社保手续并补缴社保费用。案件经某区劳动仲裁委裁决作出终局和非终局两份裁决书。非终局裁决书中裁决幼儿园支付张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干;终局裁决书裁决幼儿园为张某补办2020年2月至2121年3月期间的社保手续并缴纳相关社保费用,滞纳金由幼儿园全部承担。
(三)一个案件作出两份判决,单位不知所措。
幼儿园在收到某区仲裁委的裁决书后,十分的不解,认为就一个案件为什么会收到两份裁决。而且幼儿园认为,张某与幼儿园之间是非劳动关系且某区仲裁委在计算工资数额的过程中计算错误,未能正确查明张某的工作起止时间和出勤天数。
(四)经审理,幼儿园全部败诉。
幼儿园就非终局裁决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就终局裁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
经审判:某区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支付张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数额与裁决数额一致。幼儿园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幼儿园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幼儿园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五)复盘本案,单位该如何正确处理本案。
幼儿园很不解,想提起再审申请,且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想委托律师处理本案。我告知幼儿园,此事目前已无其他救济途径,建议与劳动者协商或执行和解。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法律规定
(一)现行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规定“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注意事项。
结合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单位想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撤销的文书性质必须是终局裁决的裁决书。
2.提起撤销的时间必须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
3.受理撤销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劳动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而且单位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4.申请的理由一般都是针对仲裁过程中的程序性的问题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一般不涉及仲裁裁决案件本身的实体问题(例如本案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出勤天数等实体问题,撤销仲裁裁决阶段一般不做审查)。
5.如果劳动者提起诉讼的,则单位申请撤销仲裁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驳回。
6.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被裁定驳回后,能否申请再审。
(1)法律依据:
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②最高院的相关复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03)民立他字第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9月19日京高法[2003]28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目前的观点是不予受理再审申请。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答复看,目前的观点是不予受理此类的再审申请。
(3)个人意见:
就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可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是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也是可以上诉的。所以个人意见是在收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书后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如不予立案的可以要求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受理通知书,然后上诉。
如何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作者:黄涛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从一个案例说起 (一)疫情期间单位停课,劳动者仍在积极工作。 2020年疫情期间某幼儿园因为疫情原因一直停止营业,部分的老师转为线上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