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商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会发生各种类型的合同,有合同就意味着有交易,而发生交易自然会产生税费;在合同种类中,买卖合同作为企业经营过程中主要合同类型,其关系到企业经营收入等重要方面,对其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极为必要。
本文以买卖合同作为分析标本,探讨一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主要税务风险,并提出具体防范及应对建议,以期对纳税人带来相应的启示。
一、合同审查中的多元思维
现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法律条文为526条,占民法典总条文的41.75%,足以说明合同在民商事中的重要性。而民法典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将买卖合同确定为典型合同的第一类,足以说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和普遍性。
现行法律对于买卖合同确定了具体法律规则,故在起草审查过程中,我们会重点关注合同的法律意义,而忽略了交易所对应的商务、税务、财务等方面的意义。以买卖合同为例,不仅需要关注合同条款所涉内容是否违法、违规,也要关注买卖合同的商务、财务及税务的问题,商务背景关系到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利润实现方式,合同的财务意义在于通过内控及核算确定盈利能力;合同所涉税务风险关系到利润及行政、刑事责任。税务、法务、财务和商务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相互关联和影响,只有全面多维度的去审查合同文本,才能更好的保障交易的安全及合法合规。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税务风险
合同是税务机关判断交易是否真实及征税的依据,通过合同可以调整交易的涉税事项,增强企业涉税权益的保障,同时可以从形式上证明税法要求的三流一致。以下将按照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来分析具体条款的涉税风险:
1、合同标的物条款的主要涉税风险:
案例1 :甲公司将自己生产的设备(尚未进行质量检验)作价50万元投资到乙公司,甲方对该部分设备未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甲方对该部分设备未申报纳税,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
结合上述案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甲公司的投资行为构成税法意义上的视同销售行为,其未申报构成偷税。由此可以确定,作为销售方在审查合同标的物条款要考虑交易行为是否构成视同销售。
案例2:甲公司汽车经销商,其销售汽车过程中将部分销售收入转化为咨询服务费及车辆上牌费,在收取车款的同时又收取了服务费。甲公司对于服务费,按照6%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后被消费者投诉。
结合该案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既有货物销售,又有服务,应当按照主业确定税率即按照销售汽车的税率13%确定。由此可以确定,作为销售方要审查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混合销售。
2、合同价格条款的主要涉税风险:
案例1 :甲公司系门窗生产安装企业,经协商与乙公司签署《门窗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300万元,未单独列名增值税税款,后甲乙公司分别向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9000元。
结合上述案例及《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名的增值税税款。因甲公司为对合同总价进行区分,导致甲乙双方多交印花税。
案例2 :甲律师事务所接受乙委托代理处理诉讼事务,双方约定按照判决或调解结果确定数额的税后10%计算代理费用。甲律所按照约定完成了委托事务,后向乙方主张律师代理费,乙以尚未完成实际纳税,付款条件未成就而拒绝支付代理费用,故形成纠纷。
结合上述案例来看,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税后等表述,概念比较模糊,容易产生争议,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应当约定明确的税负率或明确税后的计算方式。
3、合同结算条款的主要涉税风险:
结算条款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付款义务方付款的时间及次数,但在税收方面的意义在于纳税时间及开票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具体确定了销售方何时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法规则。作为销售方,要关注己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正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结算方式,避免早交税。
4、合同发票开具及顺序条款的主要涉税风险:
发票开具条款在多数买卖合同中很少被关注,即使关注也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被约定,但在税收方面,其直接决定了缴税时间、交易价格能否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以及三流是否一致。
对于销售方而言需要关注,相关交易是否有税收优惠,以避免开具不应开的发票;如存在折扣方式销售,需关注是否在发票开具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作为销售方,还应当关注发票上记载的品名、价格等内容是否符合双方等实际交易情况,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及一致性。
除此之外,销售方还应当关注发票与销售款项的支付顺序,如约定先票后货,则会出现销售方无权按时收取款项的风险。
5、合同违约条款的主要涉税风险:
案例:甲公司向乙企业销售签署白灰,合同约定合同销售价为100万元。乙方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后乙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甲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经法院调解,乙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但未就收取的违约金申报纳税,后被税务机关责令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结合上述案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申报纳税。销售方在多数情况下,却未按照规定纳税,导致承担税收法律责任。以此同时,销售方也有义务向支付方开具发票。
6、合同三流一致的涉税风险:
案例:甲为个体经营户,对外经营五金材料等。因甲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遂以他人开办的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购货单位将相关货款直接支付给甲。后甲被他人举报,税务机关认定甲构成虚开被追究法律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作为销售方在交易时需要关注交易是否真实以及货物、发票、付款是否一致,应当保证交易的真实并在此基础上为购买方开具合法发票,尽量使交易的“三流”保持一致并保留交易过程的相关凭证。
三、买卖合同税务风险应对
针对销售合同中存在的前述税务风险,作为销售方应当有效识别并积极应对防范。本文将结合涉税风险情况,给予初步对应对方案,供参考。
1、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入,正确适用税种、税率或征收率。确保合同中对交易的标的物进行准确描述,并明确其涉及的税种和税率。同时需要关注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混合销售或兼营等特殊情形,尽量更换交易主体,使用个人名义对外销售;当主业适用税率高于副业的税率,应当进行副业拆分,单独进行交易。
2、通过合同条款设计,将合同中的含税条款分列为价款及增值税税款。避免在合同中使用“税前”“税后”等容易产生争议的术语,直接约定税后计算方式。对于特定的交易行为,应全面评估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务因素,并准确测算税负成本。实际交易价格尽量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如果低价销售尽量不要低于市场公允价格70%。
3、熟练掌握国家关于纳税义务发生的相关规定,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结算方式。同时对于结算方式进行有效区分,避免产生认定分歧。
4、销售方需充分了解所在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满足政策文件的相关条件。合同同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和次数,以及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的时间。切实保证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业务保持一致。
5、交易过程中,作为销售方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先收款后开发票,同时在出具发票后流程交付发票的相关凭证。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如发现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及时签署补充协议。
结语
在新的税收征管环境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然会遇到很多风险。其中合同风险不可避免。企业和个人应当重视企业合同涉税风险管理,建立合适的企业合同审查体系,保障事前防范、事中应对、事后救济三环节紧密衔接,最大程度降低合同风险,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税务合规性,防患于未然。
买卖合同涉税风险分析及应对
作者: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来源:稼轩律师事务所

引言 商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会发生各种类型的合同,有合同就意味着有交易,而发生交易自然会产生税费;在合同种类中,买卖合同作为企业经营过程中主要合同类型,其关系到企业经营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