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职工个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生活中时常会发生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还没来得及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的权益如何保障?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又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对于这些问题,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职工发生工伤之后,单位是可以为其补缴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答案是很明确的。那么发生工伤之后,补缴保险和正常缴纳保险所享受的待遇又有何不同呢?
下面通过一则小案例来分析这一问题。
【案 例】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日,公司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8日。2015年7月7日,张某在夜班结束后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时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8月,公司为张某补缴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2016年4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6年8月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五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6年11月24日,张某向公司发送律师函,告知公司因张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在公司处就职,故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鉴定费、经济补偿金。
单位认为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院判决:
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分 析】
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因为员工刚入职没来得及办理社会保险,也有部分单位或员工本来就不想办理社会保险,恰好在这期间发生了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保险后,职工能够享受哪些保险待遇呢?
一、本案分析
本案中,员工在受伤时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事后为其补缴工伤保险。按规定,补缴成功后,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事故发生时就已经发生的费用,不是新发生费用,即使补缴成功了,也不能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法院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所以是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根据本省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所以法院没有支持。
二、补缴工伤保险后,职工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按照以上规定,发生工伤时虽然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但是在事后能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的,对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那么,哪些项目是属于新发生费用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也就是说,公司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成功后,补缴保险后新发生的很多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发生比较严重的工伤事故,治疗、康复需要很长时间,费用可能非常惊人,如果补缴成功,这些新发生的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如,构成伤残或工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也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这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很大一部分损失。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而造成损失。如未缴纳的,发生工伤事故情况下,建议单位可及时补缴工伤保险,以降低损失。
工伤情况下,补缴保险和正常缴纳保险享受的待遇有何不同?
作者:杨阳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工伤保险是职工个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生活中时常会发生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