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下岗职工(工龄十年以上),于2018年3月入职徐州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份到期。2021年10月8日李某经检查患有生长激素型垂体瘤,并于当日向A公司提出休病假,病假期限从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30日止,A公司同意其病休。
病假期满后李某以其病情需要继续治疗为由,通过电话方式再次请假一个月,即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并将相关病历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人资部门负责人。
2021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A公司全员放假,并明确要求全体员工返岗时间为2021年12月26日。2021年12月26日,李某再次通过钉钉和微信以身体不适需要住院治疗为由请病假一个月,即从2021年12月26日-2022年1月26日。A公司考虑李某身体的实际状况再次同意其休病假。李某于最后病假期满后未再继续请病假也未及时返岗。李某休病假期间,A公司每月支付李某生活费1000元。
A公司拟直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现实中,确实有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患病劳动者医疗期的确定及计算、病假期间工资的支付、企业能否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不是特别的清楚,从而为其作出不当行为付出了巨大经济赔偿代价。
01什么是医疗期?
所谓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医疗期内,尽管职工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02医疗期如何确定?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患一般疾病的,应根据劳动者参加工作的累计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两个要素来确定患病劳动者享受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但医疗期不是以公历年为统计区间,而是在一定期间内累计计算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规定: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应从劳动者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因此劳动者一旦请病假,医疗期的规则即应开始适用。
上述案例中,李某进入A 公司之前的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入职A公司为5年以下,按照规定其患病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李某于2021年10月8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其医疗期应该在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8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6个月即为医疗期满。
李某实际病休时间累计84天(具体为:第一次病休时间从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31日,累计23天;第二次病休时间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累计30天;第三次病休从2021年12月26日-2022年1月26日,累计31天)。
虽然李某后期没有继续履行请病假手续,但也建议A公司不要轻易直接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以免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双倍的经济赔偿金。通过前期李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可以确定李某患有疾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目前仍属于医疗期内,李某所患疾病是否痊愈不得而知。建议A公司此时可以向李某邮寄书面的限期返岗通知书或要求李某提供其继续治疗的相应病历资料、医疗费凭证等。李某收到A公司上述书面通知书后既不按时返岗,也不能提供其仍需继续治疗或病休的相关病历资料证明等,A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李某的行为作为事假或旷工处理。
03针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劳动者是否适用上述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劳动者,是否一律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是否还需要考虑患病职工的工作年限?
针对患有特殊疾病劳动者的医疗期到底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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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海、浙江、广东等观点认为,即使劳动者患有特殊疾病,但仍应结合其工作年限而确定医疗期,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可以申请延长,不能理解为最少24个月。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规定:“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总第29辑中刊登的“梁介树因医疗期延续劳动合同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司法裁判观点为“劳动者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目前在江苏省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是地方规定还是司法判例,并不考虑劳动者工作年限,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
04劳动者在病假期间是否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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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在李某病休期间,每月支付李某1000元的生活费是低于目前徐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月的80%,因此,A公司应向李某补足病假工资的差额部分。
在现实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员工泡病假的情形发生。此时,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自身的规章制度规定,避免、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一旦发现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病假的、或发现在病假期间出行旅游的,可以视为严重违纪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在规章制度中作一些人性化的规定,对于经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患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可以适当提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能否与病假期满后未返岗的劳动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杜长春来源:永伦律所

李某系下岗职工(工龄十年以上),于2018年3月入职徐州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0月份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