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何种类型的持股平台对于目标公司和股东更有利?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股权结构对于目标公司而言就如大厦的地基,只有提前打好这一地基,才能让公司平稳永续发展,而股权结构的设计离不开持股平台的选择。

股权结构对于目标公司而言就如大厦的地基,只有提前打好这一地基,才能让公司平稳永续发展,而股权结构的设计离不开持股平台的选择。对于有融资需求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上市计划的公司,该如何选择设置持股平台,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供参考,作出适合自身的选择。
01、为何公司在设计股权结构会涉及搭建持股平台?
解决公司法对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若公司规模扩大或者持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东人数不断增加,但公司法对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的限制,而通过设置持股平台能够打破这一限制,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
有利于提升公司运营决策效率
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需通知所有股东,在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形下,公司若逐一通知每位股东,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而设置持股平台,让大部分股东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则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只需通知持股平台即可。所以,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或引进其他新投资人,此部分股东进入持股平台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同时避免将股东的表决权分散于大量股东手中,防止因小股东滥用权利而导致公司僵局。
有利于隔离公司经营给股东带来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只要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瑕疵出资、财产混同、明知转让股权存在瑕疵仍受让瑕疵出资股东股权等情形,所设立的持股平台就能够有效避免因目标公司的经营给股东带来相关风险,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
02、不同类型持股平台的对比分析
设置持股平台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要根据实际需求、长远规划,以及对于目标公司及股东而言更有利的方式进行选择。
从责任承担层面对比分析

从上图所述法律规定的对比可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持股平台,股东只需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持股公司承担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此角度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持股平台对股东更有利。
但实际运用上并非如此,虽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持股平台一般并不用来业务经营,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债务问题,所以持股平台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对债务承担上并无实质区别。
若考虑到持股平台将来可能出现经营风险,亦可再就普通合伙人设置一层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以此隔绝持股平台可能给普通合伙人带来的风险,但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要设置相对合理,避免出现以小搏大的情形。
从持股平台内部成员的退出机制方面对比分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其有限合伙人的退出机制较为便捷,只要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自身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只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虽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应保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对比来看,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持股平台的进入及退出机制更为便捷宽松,这有利于新投资人与基于劳动关系取得激励股权人员的进入与退出,也有利于股权融资的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公司法对于股东使用股权对外出质没有特殊要求。

从税收筹划方面对比分析

基于上述对比和分析,可知有限合伙企业类型的持股平台和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持股平台的税收筹划,在持股平台从目标公司获得红利、股东或合伙人转让股权、新投资人投入新资本等方面并无区别,但有限责任公司在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的,相对有限合伙企业而言还需多承担一重2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对公司和股东来说更有利。
从持股平台内部治理机制及利润分配方式的层面对比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需按《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事务的董事)、监事会(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或者各股东协商一致不设置监事会。监事),同时还要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以形成完整的组织机构,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合伙人可以直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运营更为灵活且简便。
另外,有限合伙企业可通过《合伙协议》直接约定利润分配方式,而有限责任公司需按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在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并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方可分配税后利润,而且还需遵循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持股平台内部控制权方面对比分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基于自身身份直接取得合伙企业的管理控制权,即使后期持股平台引入新的合伙人,稀释了普通合伙人的股权比例,也不会影响其对于合伙企业的控制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在章程中未特别设置“同股不同权(表决权)”的情形下,原始股东想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则需持续投入资金保证其持股比例,且若后期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原始股东若想避免股权稀释所带来的控制权削弱风险,还需同比例增资。
综上,基于以上分析对比,目标公司在设置持股平台时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对于公司、投资人等其他主体而言更具优势,但仍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商业运营模式的持股平台或者两种形式均设置,以求公司能长期稳定发展,促使各方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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