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技术长足发展的当今社会,电子合同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等一系列新型纠纷接踵而至,要处理好这些新型纠纷无疑要运用好与之相伴而生的电子证据。2012年8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电子证据一时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对电子证据属性的认识首先应从其概念入手。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引发了广泛关注,目前其概念也是众说纷纭。总体而言,电子证据的定义有“电子材料说”与“计算机证据说”两种主流观点:前者认为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技术形成的一切证据;后者认为电子证据就是计算机证据。
我们认为,对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必须要能够归纳出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的共性,其不应只包含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主要信息资料,而应当涵盖当前电子形式表现的所有材料,同时还要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证据形态预留出弹性空间。因此,如下概念较为准确: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设备展现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在诉讼、仲裁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所有证据材料。以此为基点,可以看出,电子证据有以下主要属性:
(一)数据性
抽象地说,电子证据是将所要记录的数据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场的变化再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是以“场”的形式存在。我们仅凭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电子证据所包含的数据信息,只有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将这种无形物质保存并予以展示。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更新,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亦丰富多样,其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图像、声音、文字等传统形式,而逐渐成为了包括各种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信息的综合体。
(二)无形性
电子证据的本质是一种无形证据,其对运行环境的依赖性很高,而且整个运行过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和信息是以不可直接读取的电讯代码的形式存储在各类现代化计算、通信和信息处理介质之中。
“无形的”电子证据在生成和传输过程中,需利用电磁场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为以二进制代码存在的电子形式存储或移动,这种信息只有依靠特定的系统并通过相应的显示程序才能公之于众。例如,使用磁盘记录信息时,计算机通过其集成电路的电子矩阵的正负电平或磁性材料磁体的变化而形成的电磁场将电子信息记录下来。又如使用光盘记录信息,电子设备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电磁场将信息以凹凸“小点”的形式记录在光盘上的。
而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亦均需依靠一定的电子设备和技术手段才能进行,这也是由该证据的无形性决定的。若无相关审查和鉴定设备,多么精准可靠的电子数据信息也只能存储在各类存储介质中,无法为人所获取和感知,更难以作为法院、仲裁机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客观性
不少人认为,电子数据资料相对于实物资料更容易被伪造和篡改。我们则认为,电子证据客观性的实质在于其内容的可靠性,因此,能够保证来源可靠性的电子数据资料一般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使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和伪造,但是,这并不能否定电子证据的客观性——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数字化形式的电子数据资料毫无疑问是客观存在,该类证据资料也毫无疑问能体现与案件有关的一定客观事实。更何况,针对于电子证据易被删改和伪造的先天不足,网络仲裁程序可以通过严格的证据收集、认定、采信等制度来弥补。
在可预见的未来,证据家族的“新贵”——电子证据在实务中的地位必然日趋凸显。而我们对新生事物的认识从来就是从无到有,从片面到全面的过程,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类型的电子化记载方式,应引起各界更高的重视,并应对其属性予以准确把握,从而为具体规则的布设和展开奠定精准而扎实的基石。
《网络仲裁中的电子证据》专题之二:论电子证据的属性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在电子技术长足发展的当今社会,电子合同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等一系列新型纠纷接踵而至,要处理好这些新型纠纷无疑要运用好与之相伴而生的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