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综合官方消息,事件概况为:因疫情防控需要,危某所居住小区物业保留主出入口,将危某居住楼栋临近的西北门予以临时关闭。危某于11月28日晚上将西北门出入口门锁损坏。小区物业将此情况向荷花街道办事处报告。11月29日上午10时许,时任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廖勇带领街道办事处三名巡防队员(系劳务派遣人员)到危某家中,处理危某因损坏小区门锁与小区物业产生的矛盾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廖勇言语粗暴并殴打危某,相关视频被公开后引发舆论哗然。12月3日,浏阳市纪委监委发布《荷花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主任廖勇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公布了处理结果:给予廖勇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责成荷花街道办事处对三名巡防队员予以辞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荷花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依纪处理。
《通报》公布后立即引发了网友热议,纷纷质疑:廖勇进入危某住宅当着小孩的面殴打危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什么是纪委监委对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对廖勇治安拘留或立案侦查?为此,笔者对廖勇殴打危某的行为从治安处罚、刑事处罚两个角度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出手”的原因。
一、廖勇殴打危某的行为是否应予治安处罚?
这是《通报》公布后网民提得最多的一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过网传视频可以明显看出廖勇对危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公安机关却没有对廖勇治安处罚。是公安机关不知情或者包庇廖勇?笔者认为,廖勇殴打危某事件舆情沸沸,浏阳当地公安机关不可能不知情,也不会去包庇。既然知情,也没有包庇,为什么没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廖勇治安处罚呢?这就涉及到本文需要讨论的一个关键问题,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类案判例,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予以治安处罚。理由如下:
(一)廖勇的行为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廖勇作为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接到危某小区物业关于危某损坏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安装的出入口门锁的报告后,带领巡防队员上门处理矛盾纠纷,虽然其在过程中言语粗暴、殴打他人,但从整体上看,还是一种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
(二)根据相关规定,廖勇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应给予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作为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的廖勇,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殴打危某的行为,如果没有构成犯罪,是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根据相关类案判例,廖勇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应给予治安处罚
笔者搜索了相关类案,相关法院均认为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苏行申11号,裁判要旨:再审申请人曹某通过110报警称在信访机关门前被当地接访人员殴打,被申请人鼓楼公安分局接警后及时查明情况并确认曹某所称属实。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2005年7月8日(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案件管辖范围。故应当认定曹某的报警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2、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吉02行终61号,裁判要旨: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因社会管理需要,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也受到诸多程序上及实体上的规范,其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执法行为,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对象,王某1的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昌邑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王某1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应予撤销。
综上,廖勇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否则,廖勇如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将会被撤销。
二、廖勇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通报》发布后,不少网友认为廖勇殴打危某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整理了网友们呼声较高的几个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罪。下面将一一进行分析。
(一)廖勇是否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安宁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非经允许不得侵犯。要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前提是无权或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拒不退出。
而根据《通报》,廖勇虽然一开始与危某在危某家门口有过推搡,但是后来廖勇等人在得到危某的允许后进入危某家,并没有违背危某的意志,因此廖勇不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廖勇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前述视频的分析,廖勇在殴打危某时采用了大量威胁、辱骂的语言,说明廖勇有故意伤害危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但是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危某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因此廖勇不涉嫌故意伤害罪。
(三)廖勇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起源要追溯到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廖勇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言语粗暴,殴打危某,从主观上看,是想完成工作任务,而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因此,廖勇的行为不涉嫌寻衅滋事罪。
(四)廖勇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第(七)项规定:“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廖勇殴打危某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根据上述意见,廖勇的行为不涉嫌滥用职权罪。
三、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廖勇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言语粗暴,殴打他人,影响恶劣,理应严惩。但因其属于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没有涉嫌犯罪,因此,只能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公安机关不应当对其治安处罚,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仍然十分繁重,基层工作人员,特别是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笔者在此呼吁广大基层工作人员,文明、理性、规范履职,将“人民至上”落到实处。
公安机关没有对浏阳市荷花街道廖勇治安拘留或刑事立案的法律分析
作者:周付生 宋焕然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事件回放 综合官方消息,事件概况为:因疫情防控需要,危某所居住小区物业保留主出入口,将危某居住楼栋临近的西北门予以临时关闭。危某于11月28日晚上将西北门出入口门锁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