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在停车场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来源:周欣法官工作室

文章摘要
喝醉酒急忙联系代驾 约在停车场出口碰面 不料挪车时撞坏设施 管理人员立刻报了案 求助欣法官:醉酒后在停车场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欣法官你好,我一个朋友碰到了一件麻烦事。

喝醉酒急忙联系代驾
约在停车场出口碰面
不料挪车时撞坏设施
管理人员立刻报了案
求助欣法官:醉酒后在停车场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欣法官你好,我一个朋友碰到了一件麻烦事。他前几天在饭店喝酒后叫了代驾,仗着自己还算清醒,就想自己把车先开出停车场,让代驾在停车场出口等待。不料朋友在挪车时撞坏了停车场设施,管理人员立刻报了案。公安机关认定我朋友醉酒驾驶机动车,请问我朋友会被判刑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你朋友这种情况,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可是我朋友只是在停车场开车,并不是在道路上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道路”的定义有明确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在公共停车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构成危险驾驶罪中醉酒的标准是多少?
这个要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认定。根据相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还要依法从重处罚。
刚才听你说到血液酒精含量,但我看平时交警在检查时都是让驾驶员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认定醉酒以哪种检验结果为准呢?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是否醉酒是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依据的。机动车驾驶员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没达到你刚才说的醉酒标准,是不是就可以免于处罚?
这种情况虽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仍然面临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哦,我明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除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是不是还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啊?
是的,驾驶员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好的,谢谢欣法官,我明白了。我会提醒我身边的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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