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时代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务操作 ——安全生产制度合规管理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的基石,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给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提供依据,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国家政策监管重点,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有着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剖析新《安全生产法》中

引 言
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的基石,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给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提供依据,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国家政策监管重点,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有着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剖析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于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制度要求,以期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合规建设提供实操建议。
01 为什么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就法律规定而言,《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就现实效用而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最直接的依据,是企业依法合规的保障;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每个生产企业都应予以高度重视。实践中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尤其不重视规章制度的建设,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落实,极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遭受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02 企业应当建立哪些生产管理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细化,是生产经营单位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予以明确,主要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相挂钩,确保该制度切实、可行。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作用在于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秩序。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常情况下,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含、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等;此外,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除上述常规制度外,企业还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业务实际等将法律法规内化为公司管理要求或补充制定其他相关制度,如安全维稳工作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治安保卫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办公楼火灾疏散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体系检查、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等,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制度保证,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
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新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此外,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规格,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
因此,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企业的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运用风险评价准则对风险点进行评价分级,根据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实现风险安全管控措施制度化。
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双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分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在排查和治理的过程中,将排查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既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又要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及时排除隐患。
03 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什么风险?
(一)行政处罚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根据实际违法情况,存在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撤职、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案例示警:
·案例一: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某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6项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责令万某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昆山郡越建材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处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犯罪风险
生产企业如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该企业及主要责任人员,存在遭受刑事处罚的风险。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示警:
·案例三:未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巡检没有相应的标准规定,未建立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
富凯公司发生重大煤气中毒事故,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90.7万元,经现场勘查,该公司未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巡检没有相应的标准规定,未将排水器内水位变化列入巡检内容,未能发现1号排水器内水位下降的问题和隐患,公司内部未建立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
处罚结果:王某某,中共党员,富凯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刘某某,富凯公司转炉车间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刘某某,富凯公司转炉车间专职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04 结语
只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双报告”制度等各类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同时根据所处行业特点,结合行业要求,完善相关制度类型与内容,做好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合规建设,才能更好的降低企业合规风险,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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