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化妆品企业广告及标识的法律合规

来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从研发生产、安全管理、商务活动三个角度概括性地分析了化妆品企业可能面临的合规问题。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从研发生产、安全管理、商务活动三个角度概括性地分析了化妆品企业可能面临的合规问题。其中,研发生产以及安全管理涉及的合规问题更多落脚在实务操作层面,即要求化妆品企业建立符合自身需求的,适合自身组织架构需要的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而商务活动主要是与外部建立联系,则多建立起联系规则,这就更多涉及为法律法规所规制的行为和活动原则。因此,本文拟从商务活动中容易涉及的广告法律合规角度出发,进一步分析化妆品企业面临的合规问题。
广告合规,顾名思义,是针对化妆品企业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进行的法律审查。受互联网经济的影响,消费者注意力是现阶段商业活动的重要资源,谁能更多抢占消费者注意力,谁就能更好地发挥品牌影响力,从而获取更多市场份额。基于此,现阶段的广告宣传要么就是花大价钱铺天盖地,要么就是以各种新鲜言辞“提神醒脑”,根本目的不外乎获取更高的关注度。诚然,营销手段应当是每一个企业必备的技能,但如何营销却需要对法律规定有基本的理解,否则会得不偿失,适得其反。本部分将从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出发,分析化妆品企业的广告合规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以及实务中被行政处罚的案例总结,化妆品广告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基本包含两大类别:一是医疗词语的违规使用,二是虚假宣传。此外,极限词的使用以及遵守公序良俗也是需要进行合规审查的重点,但这是所有广告的通行规则,并不仅仅指向化妆品,故在本文仅做简单分析。
1. 医疗词语的违规使用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故化妆品同样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关于医疗用语,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行政机关的处罚文书中来看,医疗用语主要是明示或暗示有治疗效果的用语,例如:皮肤修复、活血化、安神舒眠、排毒养颜、杀毒杀菌、镇痛止痛等。
因此,企业在审核对功效的宣传时,应避免使用医疗用语,尤其是对含有一定治疗效果含义的用语,在功效的解说方面,应当尽量以化妆品本身带来的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等方面进行。2021年4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其中具体罗列了化妆品可见的功效,一般可以认为,超过该目录的功效要么不属于化妆品,要么就是违规使用了医疗用语。
2. 虚假宣传
此处的虚假宣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功能的扩大;二是原材料与宣称不符;三是虚构奖项或专利信息。
1)功能的扩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化妆品分为一般化妆品和特殊功效的化妆品,所谓的特殊功效化妆品,主要是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由此不难看出,大多数化妆品广告所涉及的用词,例如美白、防晒、防脱发、紧致肌肤等,其实都属于宣称功效的特殊化妆品,其所宣称的效果必须要有科学研究和实际效果支撑,否则就会触及虚假宣传的底线。如天猫旗舰店曾发布某品牌樱花滢泽柔肤水等产品的广告页面,用词就包括“提亮光泽、改善暗沉”“靓白力+52%”“提亮肤色,肌肤白成一道光”“改善黑色素”等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该产品为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产品不具有上述功效,系虚假宣传。
2)原材料与宣称不符
这一问题较为容易理解,主要就是产品实际的包含的成分与标签或广告宣传的不符,这种不符不仅包含宣传有但实际没有、实际有但没有标识相关成分,还包括宣传的成分用量与实际不符,例如某品牌紧致焕肤防晒乳宣称“SPF50+PA++++”,但产品本身的SPF值为30,故因虚假宣传而被处罚。
3)虚构奖项或专利信息
这一问题同样容易理解,如宣传产品荣获“XXX”大奖、“XXX”荣誉称号、“XXX”最受欢迎产品等字样,在近些年的化妆品广告中屡见不鲜,假如上述的奖项、称号等没有切实可查的信息,则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此外,宣称产品使用了某种专利技术,假如专利号未在广告页面中有所展示的,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3. 极限词的使用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同样的,最好、最先进、顶级等词语同样属于违规用语。但相应的,假如产品在某方面确实是首创,则在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用第一家、首家等表示时空顺序的词语理论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建议使用相关极限词,在认知水平有极限的情况下的,很容易出现意料之外的信息,假如证实并非真正的第一,则同样有可能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的使用存在一定例外情况,例如产品获得的荣誉中,含有“国家级”等含义字样,例如A产品荣获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国优秀产品奖”,则在宣传时,可以使用国家级优秀产品的字样。
4. 遵守公序良俗
此处的公序良俗泛指《广告法》第九条除第(二)项之外的其他规定,包括不得使用国名、国旗、广告不得危害社会稳定、含有暴力、色情、歧视等内容,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俗等。如某美妆购物平台的广告中曾经使用“取得出口到美国、中国、台湾、日本等巨大成就”的内容,将美国、中国、日本等主权国家与台湾省并列,属于显然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内容。另外,如广告包含不良导向(如对犯罪、违法行为的开脱、存在暴力色情的倾向等)的,同样可能触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其中,混淆、虚假宣传、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都与化妆品的广告合规审查有关,其中虚假宣传与前文描述基本一致,此处不在赘述。
1. 混淆
混淆是指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字号、名称、网站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如广东某公司就仿造某著名洗发水品牌米色长方形瓶造型的洗发水,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混淆,需要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2020)粤0111民初24210号】。
此外,类似“康帅傅”和“康师傅”类似的情形在化妆品行业也并不少见,此种情形除了涉嫌混淆之外,还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假如被模仿的品牌本身申请注册了商标,则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会侵犯他人商标权。
2. 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是常见的营销行为,一般情况下,有奖销售都不会触犯不正当竞争法,但假如兑奖规则、中奖人员存在模糊、虚假或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简单理解就是“拉踩”,一些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时,会与同类产品进行功能比较,从而达到吸引消费者购买的目的。此时,假如对比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或者对比时有意引诱、误导消费者,对竞争对手的声誉造成损失,则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三、广告合规的审查要点
了解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后,对化妆品企业广告合规的审查要点可以总结如下:
对化妆品功效的审查:即重点注意是否含有医疗用语、宣传是否与产品实际功效、成分一致、含有奖项和专利字眼的,则需要核实奖项和专利是否存在,尤其是专利,专利号需要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广告中同样应当包含专利号)。
对化妆品广告的本身审查:除广告用语外,还需要审核广告本身的用词是否含有极限词,广告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竞争对手的诋毁等。
对化妆品包装的审查:即重点注意是否与同类的知名商品装潢类似,是否有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姓名、名称或类似的图案、名称等情形。
对化妆品营销方案的审查:即重点注意是否存在违法有奖销售的情形。
四、结语
合规并非一蹴而就,也不可能建立一个完美体系后再无忧虑,各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产品不同,最终形成的广告也不尽相同,因此,广告合规势必是一个长久的工程,要求化妆品企业建立长期的法律审核机制,对企业产出的广告进行审查,避免出现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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