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民诉解释给公司经营带来的最新变化(一)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史上最长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于2月份开始实施,取代了此前已实施已久的《民诉意见》。 新《解释》在原本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与诉讼程序有关的规定。

史上最长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于2月份开始实施,取代了此前已实施已久的《民诉意见》。
新《解释》在原本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与诉讼程序有关的规定。其中,对于与公司涉及的诉讼,亦有部分调整。
1、公司“家”在何方?
与每个人一样,公司也有一个家。但公司的家在何处?
根据新的《解释》,公司的住所地主要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首要参考因素,若无法确定的,再以公司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作为公司住所地。
实例:在上海和一家注册在内蒙古的公司做生意发生纠纷了,可能不一定非得千里迢迢远赴内蒙古起诉。若该公司在上海有主要办事机构,可以在上海起诉。
2、要起诉作为股权激励平台的合伙企业,到哪儿起诉?
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主要办事机构”,随着越来越多SPV的涌现,很多公司只空有其名,而不实际经营。对于此类企业,到哪儿起诉?
根据新的《解释》,对于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若其没有办事机构,则以注册地作为住所。
实例: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因股权激励与合伙企业发生纠纷,由于合伙企业仅用作股权激励平台而非实际经营主体,员工需要在合伙企业注册地起诉。
3、投资一家公司,增资入股后,老股东不给办工商变更登记,去哪儿起诉?
在公司投资中发生的争议,并不一定必须前往股东住所地诉讼,而可以选择在公司所在地起诉。
根据新的《解释》,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实例:投资一家在上海的公司,但是其中一位北京的大股东控制公司不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此时可以在上海的法院起诉,而并不一定需前往北京起诉。
4、公司做生意签合同,约定两个管辖法院,法律不认可?
这个说法在新《解释》实施前是正确的,约定两个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法律不予认可。但在新的《解释》实施后,此情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新的《解释》,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实例:与北京的公司签合同,可以约定“由上海XX区的法院管辖或由北京XX区的法院管辖”,这样的管辖条款是有效的。
5、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管辖”,起诉时甲方搬家了,该到哪里起诉?
公司的实际经营场地和注册地址可能不时会发生变化,签合同时,若约定“XX方所在地管辖”,起诉时发现对方公司已经搬家,该去哪里起诉?
根据新的《解释》,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例:合同约定在“甲方所在地管辖”,签合同时甲方公司在静安区,起诉时公司搬到了北京。若没有特别的约定,仍然应该在上海起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