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最后一天回单位宿舍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工伤吗?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张某系百得利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百得利公司)的员工。

基本案情
张某系百得利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百得利公司)的员工。2018年5月1日19时许,案外人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经平和县文峰镇黄井工业区百得利路段,与张某自道路右侧往左侧穿越道路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平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蔡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故的同等责任。随后,人社局作出《关于张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张某父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解读
问:员工节假日的最后一晚,为了第二天工作回到公司提供住处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在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本案中张某是节假日的晚上回公司宿舍,严格来讲,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是假期当天出门,而且是因为个人行为,也不属于异地办公中需要从家中提前返回公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况,于是一审法院驳回张某父亲的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五一假期外出,与工作无关,至于第二天是否属于百得利公司的上班时间,不影响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或等同工伤的认定。
律师点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但并不代表员工在节假日最后一天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一定不属于工伤,如果员工家庭在异地或者离单位较远,平常工作日住在单位宿舍或者单位附近的出租屋内,节假日返家。同时,员工考虑到假期结束后离工作地点较远,常常会在假期最后一天晚上返回单位宿舍或单位附近,此时可以认为员工的行为属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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