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DE导语
众所周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见的涉税违法行为之一,实务中,许多公司在交易中,如果其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则其作为下游受票企业大概率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并将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公司如何防范这一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呢?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应对呢?笔者以案说法,为企业排忧解难。
案情简介
某地税务机关查明,其辖区内的A公司取得了两张所附均为B公司的运输业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34224元和56700元。此后,A公司又从C公司处先后取得11张总额为839743元的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在取得上述发票时,均未与B公司、C公司发生过阀门购销的真实业务往来,少缴增值税合计122013.95元。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税务机关对A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补缴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决定对A公司处以查补税款一倍的罚款。
法院裁判认为:A公司从税务机关开出的两张公路内河运输业专用发票虽为代开,但没有加盖B公司财务专用章,不能认定为该发票已经企业同意或授权,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实业务关系存在,同时A公司无法提供和C公司存在真实交易的证据,那么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构成偷税。
瀛尊税务律师评点:
案件调查链条模式清晰,公司难逃法律责任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频发,像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比比皆是,此类案件背后往往存在一个常见的链条模式:①交易中的上游企业所开具增值税发票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②上游税务机关向下游税务机关出具协助查办的通知函件;③下游税务机关对交易中的下游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并依法进行处理,下游受票企业大多需要承担诸如补缴税款、承担滞纳金、罚款等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受票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使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如受票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条件,其行为将被认定为偷税。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案件发生后,善意取得被许多企业经常用来进行辩解,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除以上条件,在实践中税务机关还将结合交易双方是否存在资金回流、是否存在支付“手续费”的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防范税务违法风险,应提高认识,谨慎交易,及时补漏,合理应对稽查。
公司如何防范上述案件中的违法风险,其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日常经营活动中,公司应当提高税法认知水平,正确认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违法严重性,守法经营,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第二,对于交易中的下游企业尤其是采购企业,应当加强对上游供应商以及日常中接受、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在交易前应加强对供应商资信状况和业务流程的了解,妥善保存货物/服务交易真实性的完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服务合同、货物运输单、付款凭证、货物自用或出售的资料、购销双方业务人员交易过程的沟通记录等)。
第三,公司如发现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规,或不符合实际业务情况,应当第一时间联系交易对手换开、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获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
第四,如无法重新获取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首先对已抵扣的虚开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及时保存好双方存在真实交易的完整资料,在应对税务机关的稽查中,争取“善意取得”的认定,避免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的后果。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及应对
作者:雷英 黄海山来源:瀛尊律所

GUIDE导语 众所周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见的涉税违法行为之一,实务中,许多公司在交易中,如果其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则其作为下游受票企业大概率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