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调解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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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调解 是指因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所造成损失后,应当事人的申请,主持事故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对

交通事故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调解
是指因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所造成损失后,应当事人的申请,主持事故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对事故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我国目前调解制度有三部分组成: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由于主持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所以,属行政调解性质。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调解与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共同点为:三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都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都在说服教育、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其本质区别在于:
一是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的主体分别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是调解的效力不同。法院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法院有权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法律效力,只有道德的约束力;公安机关的调解协议也不具约束力;即使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审理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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