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交换阶段
(一)审核医患双方主体资格
1、患者已死亡的,起诉方应为其近亲属,按照法定继承人范围审核患方资格。
2、医方名称是否有误。
3、医患双方代理人的委托手续。
(二)病历质证
1、质证前的工作
(1)通知患方准备其保管的病历材料以及其他将作为医疗鉴定依据的证据副本。副本一般要三份,一份交医方,两份交法院(其中一份由法院提交鉴定单位)。
(2)通知医方领取起诉书及患方提供的病历复印件,同时要求按照规定时间提供其保管的患方病历材料副本(主要是住院病历)以及其他将作为医疗鉴定依据的证据副本。住院病历副本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扫描光盘。副本一般要三份,一份交患方,两份交法院(其中一份由法院提交鉴定单位)。
2、证据交换
让双方带齐病历材料原件及副本。谈话时,让双方对证据原件进行核对,并互相收取证据复印件。需要质证时间的,将医方提供的病历副本交给患方,告知在规定时间内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准备质证意见,并安排质证时间。
如医患双方在证据交换时,对对方证据均无异议,则当庭安排医疗鉴定。
如患方对病历异议较多,则要求其出具书面异议,并提供给医院,同时安排质证时间。
3、质证
(1)质证过程中,涉及物证鉴定部分,向异议方示明先进行物证鉴定。如当事人不申请,告知其推定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出现频次较高:签名、书写时间
(2)对病历中认为记录不真实之处,告知异议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要求其提供相反证据。如无法提供,对现有病历亦无充分理由否定真实性的,告知其以现有病历为准。如提供相反证据,由法官审核能否否定相关病历真实性。如异议方提供证据涉及专业医学问题的,告知在医疗鉴定过程中由鉴定人予以判断。如因此导致鉴定人对相关病历存疑,则由提供病历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3)对于认为病历不完整的,应当提供充分理由。如涉及住院病历,缺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要求的病历材料,则告知异议方:法院将此情况告知鉴定人,由鉴定人作出对提供病历一方不利的解释。
二、委托鉴定阶段
(一)鉴定模式
医疗鉴定现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内容为依据。其原则概括为“两模式,一次性”。即存在医学会鉴定以及司法鉴定两种模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但如果意见不统一,则应当直接进行司法鉴定。无论进行那种模式鉴定,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医学会鉴定可在西城区医学会进行,亦可在北京市医学会进行。
(二)司法鉴定单位的确定
司法鉴定单位可由当事人协商,也可摇号随机确定,法院不直接指定。
1、当事人协商
医患双方在高院的医疗鉴定单位名录中协商确定鉴定单位,也可采取各自填写多家鉴定单位,以重合单位作为协商结果。
2、摇号确定
(1)医患双方不同意协商确定鉴定单位,或者都同意摇号确定鉴定单位的,由书记员组织医患双方通过摇号系统现场摇号,并将摇号情况记入笔录。
(2)当事人有合理理由对某鉴定单位提出回避申请的,或者医患双方均同意排除某鉴定单位的,摇号时可排除。
(三)鉴定示明
承办人应向医患双方进行以下示明,并计入笔录:
1、根据医疗纠纷争议内容,向医患方示明申请鉴定责任方,并告知风险。
2、根据举证责任,一般要求由患方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
3、由于医疗鉴定情况复杂,鉴定单位可能很难在短期内完成鉴定工作,需示明,由医患双方经常与鉴定单位联系,催促鉴定工作的进展。
4、原则上,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完毕后,确认存在医疗侵权事实的,方可委托进行医疗损害程度鉴定,且两种鉴定应在同一个鉴定单位完成。
5、各类鉴定工作完毕(包括补充说明、补充鉴定)后,无论起诉方是否仍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均需在法院规定时间内明确是否起诉。如在规定时间内不明确意见的,法院有权将该医疗纠纷转化为正式案件,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如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将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四)鉴定事项
由申请鉴定一方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事项。目前医疗鉴定的鉴定事项主要包括:
1、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
2、医疗损害程度
(1)残疾程度;(2)“三期”鉴定,即误工期、护理期(包括护理期限、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3)后续治疗项目及费用;(4)残疾辅助器具费。
3、出院条件
住院患者能否出院。
4、医疗费合理性鉴定
医方所主张的欠费,患方所主张的医疗费损失是否合理。
5、医疗产品责任
医疗器械、药品等是否存在缺陷。
(五)委托鉴定
1、鉴定材料的收取
承办人收取医患双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副本,必要时可收取原件,同时给医患双方分别出具收取证据清单。
除上述材料以外,委托鉴定时还应附有起诉书、答辩状副本。
2、委托鉴定函的内容
委托鉴定函应包括以下内容:(1)医患双方名称;(2)申请一方名称;(3)委托事项;(4)鉴定费垫付一方名称;(5)对病历争议以及其他问题的说明;(6)鉴定材料清单;(7)审判员、书记员、医患双方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鉴定的催办
鉴定催办需按月进行。在委托鉴定后每个月,承办人需致函鉴定单位,询问案件进展,并要求鉴定单位进行书面回复。
(六)鉴定报告的送达
鉴定报告由承办人向医患双方送达。送达同时,要求医患双方在十五日内明确是否需要鉴定单位补充说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出庭。
(七)补充说明、补充鉴定
对于医患双方提出补充说明、补充鉴定申请的,由承办人根据鉴定报告审核是否合理。如确需进行的,由承办人函告鉴定单位,并在函件中注明补充说明、补充鉴定的期限。
(八)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承办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九)鉴定人出庭
1、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质询提纲,并垫付质询费。医患双方均申请鉴定人出庭的,质询费由双方共同垫付。
2、承办人将出庭申请、质询提纲连同出庭通知书提供给鉴定人,确定出庭时间,询问质询费数额。
3、出庭通知书中需要求鉴定人出庭时携带以下材料:
(1)鉴定人资质证书(原件,并给法庭以及各当事人准备复印件);
(2)鉴定报告;
(3)鉴定依据的病历材料复印件;
(4)鉴定依据的医疗规范(给法庭以及各当事人准备复印件);
(5)鉴定依据的医疗文献(原件,并给法庭以及各当事人准备复印件);
(6)出庭费票据。
4、鉴定人出庭过程中,承办人需首先核实鉴定人身份,并告知其权利义务,由鉴定人按照质询提纲回答问题,再由申请人对鉴定人进行提问。对方当事人在申请人提问后,也可进行提问,但应控制提问数量及时间。
三、立案前鉴定与立案的衔接
(一)鉴定完毕后的衔接
1、立案前鉴定工作结束时,承办人向起诉方示明是否坚持起诉。如坚持起诉,则建议其在法庭主持下对其各类证据组织证据交换及质证。在质证完毕后,承办人与立案庭联系立号。立号完毕后,通知医患双方开庭。
2、如起诉方不坚持起诉,承办人与立案庭联系立号后,让其办理撤诉手续,报结案。
3、如起诉方在规定时间内不明确意见的,承办人与立案庭联系立号后,通知双方开庭。如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二)对起诉方坚持不鉴定的处理
1、承办人需向起诉方做好鉴定示明工作,引导其先行鉴定。
2、如起诉方坚持不鉴定,并坚持起诉的,承办人与立案庭联系立号。立号完毕后,通知医患双方开庭。开庭过程中,如承办人认为仍有必要鉴定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当事人不配合鉴定,承担败诉责任。
医疗纠纷立案前鉴定案件办案规则
作者:赵长新来源:海坛特哥

一、证据交换阶段 (一)审核医患双方主体资格 1、患者已死亡的,起诉方应为其近亲属,按照法定继承人范围审核患方资格。 2、医方名称是否有误。 3、医患双方代理人的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