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有些企业家会有这样的想法:我开了公司,公司的钱不就是我的钱吗?公司的钱到底能拿不能拿呢?如果拿了,也许你离职务侵占罪只有一步之遥!
两大罪名,锒铛入狱
说到雷士照明,想必大家都不陌生。2022年的北京冬奥会,雷士照明用8万颗点光源化作奥运五环的“钨丝”,助力北京冬奥闪亮世界。雷士照明作为国民照明品牌,同时也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却在过去10年之间遭遇市值大跌。根据同花顺(300033)iFinD数据显示,从2012年5月25日至2022年1月12日,雷士照明已经跌去92.86%市值,从最高55.5亿港元跌到今日的6.7亿港元,市值蒸发近49亿港元。
雷士照明遭遇市值动荡,与他的前总裁吴长江有莫大的关系。
根据百度百科的相关介绍,吴长江在1998年创办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正式开启了“雷士照明”的发展之路。2010年5月20日,雷士照明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吴长江本人曾获得“中国首届照明行业十大杰出人物”、“中国十大创业新锐”、“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等殊荣。吴长江曾任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但是,在2014年12月,吴长江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被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造成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重大损失,其人民币55650.23万元的保证金被银行强行划扣。另外,吴长江涉嫌职务侵占,造成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重大损失,人民币370万元未能追回。
本案经过2016年12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在2018年8月裁定发回重审。一直到了2021年4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案重审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55650.23万元给被害单位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后虽吴长江上诉,但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家高频罪名:职务侵占罪
案件中涉及的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相对高发的刑事犯罪。而这两者相比,职务侵占罪则更加高频。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0)》,在2020年企业家犯罪罪名的分布中,职务侵占罪触犯频次为373次,挪用资金罪的触犯频次为157次。在企业家的刑事风险中,职务侵占罪高于挪用资金罪。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呢?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以,如果公司中的上述人员(包括企业家)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比如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等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自己所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职务侵占罪。
那些觉得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非法将公司的钱财占为已有的企业家,真的离职务侵占罪只有一步之遥!
因为,如果在这个罪名下,侵占的公司财务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该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的规定,以侵占6万元以上为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家有上述行为,非法侵占公司的财物达到6万元以上,就可能会被定罪!
根据《刑法》以及《解释》的规定,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15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吴长江的案件中,根据法院审理查明:吴长江于2014年初利用担任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财务出纳将该公司的废料款中未入公司账目的300万元汇入吴长江个人账户,70万元汇入吴长江前妻吴恋个人账户供吴长江个人使用,并将原始财务凭证销毁。该370万元未能追回。法院认为,吴长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吴长江不仅因此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需退赔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370万元。
其他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
除了像吴长江一样直接把属于单位的款项打入个人账户占为己有以外,其他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比如:
1、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所有。
比如一个人在A公司担任高管,但同时自己又投资设立B公司,他利用在A公司的职务便利,将B公司纳入A公司的供应商名单,又让B公司以A公司中间商的名义与A公司的客户签订合同,将A公司本可以获得的利益占为己有。
2、采取在财务凭证上假列支付税费名义报销、以私人消费发票报销、少发票多报销、虚列支付代理费货款名义提现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如果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财务凭证上假列支付税费名义报销、以私人消费发票报销、少发票多报销、虚列支付代理费货款名义提现等方式,将本不该由公司承担的费用进行报销、提现,非法占有的,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企业家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做以上行为,将公司财物非常占为已有的,也可能构成此罪。
职务侵占罪如此高发,这其中很大的原因是依然有很多企业家还是习惯性地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小金库”,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企业家的财产和公司财产之间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分界线,公司经营也要合规,否则可能就会涉嫌犯罪。
企业家必须注意一些看似“通常”的操作却是游走在犯罪的边缘,侵占公司财物带来的可能是企业家自身的刑事风险和财富风险。如果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您身边的财富专业人士!
拿公司的钱超过6万就可能犯罪?
作者:郑苒 罗兴来源:FO埃孚欧视野

【导读】 有些企业家会有这样的想法:我开了公司,公司的钱不就是我的钱吗?公司的钱到底能拿不能拿呢?如果拿了,也许你离职务侵占罪只有一步之遥! 两大罪名,锒铛入狱 说到雷士照明,想必大家都不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