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日我登陆半年没上的知乎,连密码都忘了。结果知乎团队通知我,说将我一年多前的某篇旧文截取了一段交给了《南方周末》,成了某新闻的一个部分。作为《南方周末》的忠实读者,我在朋友圈发了一句感慨:“好歹,咱也是上过《南方周末》的人啦。”
谁知有学生仔细比较了我在知乎上的文章和《南方周末》文章,发现《南方周末》文章的最后两段确实截取了知乎文章中的两段,且署上了我的姓名。该学生主动联系我,并提出疑问:《南方周末》是否可以不经作者允许而擅自刊登从知乎上截取来的文章段落呢?
我鼓励他深入研究并形成文字。于是,就有了下面这篇小文。
——王立(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讲师)

一、概念梳理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先来搞清楚两个概念。
(一)老师的知乎文章属于什么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我国于2010年4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受法律保护的网络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以信息网络作为媒介所传播的(即数字化形式);二是作品需要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这里的“独”很好理解,关键在于这个“创”比较抽象,笔者暂且认为作者在创作的时候投入了智力的劳动就具备“创”;三是条件是作者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且面向的对象是公众。对比老师发表的文章,基本是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也就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数字化形式作品的概念。
(二)《南方周末》是个什么机构?
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南方周末是中国深具公信力的严肃大报,是中国发行量最大的新闻周报,覆盖全国各大中城市。同时《南方周末》也有自己的官方网站,读者可以进入官方网站进行阅读。就是说《南方周末》是一家集“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于一体的营利性的刊物。
二、转载侵权与法定许可
关于网络转载中的侵权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传统媒体”转载“传统媒体”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条法条容易理解:“纸媒”与“纸媒”适用法定许可,但需要支付一定报酬。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假如作品符合规定的十二种情况,那么在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使用的行为也不需要担责。
(二)“网媒”转载“网媒”和“网媒”转载“纸媒”
这两者适用的法律相似,因此可以合起来说。其实我国早在2000年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曾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一条司法解释在2004年修改时被保留了下来。但是在2006年该司法解释再次进行修正时,这一条却被予以删除。
其实,从前面这条司法解释的产生和删除来看,我国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视程度是在逐渐加强的。与“传统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不同的是,当“网络媒体”转载“网络媒体”或“传统媒体”上的作品(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要求)时,根据我国现行法条以及司法解释是不适用法定许可的。简单地说就是“网络媒体”转载其他“网络媒体”或者“传统媒体”上的作品时,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支付报酬且署名并说明出处。大多数学者认为这条司解删除并不合理,没有法定许可的条件可能会加大司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环境毕竟不比实际环境,网络转载的成本远小于纸质转载的成本,若适用法定许可必将造成网络侵权的泛滥。于我个人而言,我更加支持后者的观点。同时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中也类似规定了网络转载中的法定许可条件,即限定于为了发展义务教育和扶助贫困的需要。
(三)“传统媒体”转载“网络媒体”
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对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发表一下我的一些看法,在之前第(2)点关于网络转载是否应该适用法定许可中,我提到我是持否定态度的。虽然就作品本身而言,不论其是发表在网络上还是报刊上,只要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作品,两者性质是一样的。但是我认为网络转载和纸质转载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两者传播的媒介不同,其效率也是大相径庭。纸质转载需要印刷、制作、运输、发行等步骤才可将作品传播给大众,其特点是成本大,传播的范围有限。然而网络传播省略了这一系列的中间环节,发布的信息能在瞬间传递给大众,配合我国的7.10亿网民,可想而知,受众对象是极其惊人的(当然,网络转载是是超越国度的)。当然其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检索非常便捷,阅读人只需输入关键字即可搜索到相关的作品。因此网络转载对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冲击更大。
想明白这几点后,其实“传统媒体”转载“网络媒体”的实务问题也就演化成了“传统媒体”转载“传统媒体”的问题(可参考前述“传统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中所提)。那么除去“合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两种“法定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外,是否其他所有网络上发表的文章都不可由其他网媒或者纸媒传播呢,当然作为一个法律人,这个说法显失严谨,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八项“免责”内容。
三、问题的解决
最后再回到老师的被侵权案。其实问题就是“网络媒体”转载“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转载“网络媒体”。对照前面的分析,就可以很快的得出结论。但在这里我还想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我认为《知乎协议》在2013年3月19日将之前的CC协议改成了“禁止转载”并非合适。什么是“CC协议”?就是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而现在在《知乎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的第六条规定了:“知乎为用户提供「保留所有权利,禁止转载」的选项。除非获得原作者的单独授权,任何第三方不得转载标注了「禁止转载」的内容,否则均视为侵权。”个人觉得这条显得有点过于形式主义了,因为在目前中国的网络环境下,要做到不转载是不太现实的。
现在是一个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大家获取信息的途径大多都来自于网络,因此“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相互转载现象普遍存在。为什么我们的媒体总是喜欢互相随意转载呢?
我能想到的大概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我国还有一大部分人的版权意识相对薄弱,根本不知道自己享受的版权,更不用提去维护权利了。
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维权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可能有作者认识到自己被侵权了,但是基于打官司所花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和索赔数额远远不对等,也是心有余而力不从。
三:有些“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你抄我我抄你,相当于形成一种利益上的“合作伙伴”,当然也就谈不上所谓的侵权了。
若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个人觉得在提高我们普通人法律意识的同时也要适当简化司法程序和降低司法成本,同时也要加大惩罚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