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法官、检察官打交道,你需要知道的有这些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很多律师反映法官、检察官“以势压人”、对律师意见爱理不理;同时也有很多法官、检察官反映律师胡搅蛮缠、搅乱诉讼……其实,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各自的职责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各自的言行、态度等当然也各

很多律师反映法官、检察官“以势压人”、对律师意见爱理不理;同时也有很多法官、检察官反映律师胡搅蛮缠、搅乱诉讼……其实,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各自的职责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各自的言行、态度等当然也各不相同,出现问题和矛盾也是完全正常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更有针对性、更高效地沟通和交流,进而通过沟通来尽量满足对方需求、尽量达到己方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一名律师又应该如何同法官、检察官进行高效沟通呢?对此,个人有如下建议:
一、明白法官和检察官的诉讼目的和需求
1. 法官和检察官办案,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准确打击犯罪等等,同时注意不要办错案,避免被追究个人责任。
在司法责任制下,一名法官或检察官办错一件案子,将面临几级责任调查,且责任追究更为严厉。在这种情况下,“不办错案”成为法官、检察官办案自我检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沟通也应主要围绕避免后者办错案而展开。让对方意识到律师不是来添乱的,而是帮助其正确办理案件、避免办错案的。
2. 法官和检察官办案,追求效率、讨厌烦琐
司法员额制改革后,各级法院的员额法官和检察官普遍承担着较大的办案压力,“案多人少”的情况更加严重。以检察院为例。“捕诉合一”改革后,一名员额检察官一年批捕和公诉案件的办案量多的能达到100件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所提的意见或出具的文书就要尽量精准、直白、开门见山、针对性强,让对方在最短时间内充分了解到你的想法、获取到对方想要的信息。比如:法律文书的写作,尽量采用总分总结构;尽量避免过分煽情(检察官和法官办案太多,对各种情况可能“多见不怪”、已练就“铁石心肠”,不会对一般的情况“动之以情”);注意在所有提交的文书中留下律师或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等。
二、尊重法官和检察官
中央政法委要求要构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利益共同体。但现实中,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国家司法机器的一部分,其地位、话语权等还是要明显高于律师(如:最简单的,检察官、法官可随时见面或沟通,但律师可能就要排队)。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与法官和检察官沟通要讲究策略,不要一味用强或对抗,要在充分尊重对方的基础上,表达自身意见。不要随便置疑或嘲笑法官、检察官的决定。若法官、检察官的处理存在问题的,个人建议可以使用较为含蓄、委婉的方式予以指出(既让对方能找到“台阶下”,又能接受我方建议)。
对于律师需要坚持的关键问题,采用“外柔内刚”的策略,坚持底线。同时要注意避免片面、露骨地唱高调、奉迎,甚至是卑躬屈膝和献媚。
以笔者担任检察官时所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为例。该案案情很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当笔者在检察院接待大厅会见辩护律师时,对方张口先说的一句话是:“检察官你好!你的师兄XXX托我向你问好!”这里先不说笔者是否记得这位所谓的“师兄”,单单是因在检察接待大厅、周围有不少人在场的情况,这位辩护律师这样说就明显是不合时宜的。接着,这位辩护人又拿出了两本书称:“这两本书是我们律所自己写的,写得很好,所以拿两本来送给检察官。”辩护人的这般操作自然让身为检察官的笔者非常尴尬,但又不好当场发作,所以只能找了个理由应付了事。事后,笔者也没有联系那位“师兄”,也没有接受对方的赠书。
三、和法官、检察官的沟通讲求时机
及时沟通、要在法官、检察官作出决定前,积极进行沟通,帮助对方作出正确决定。否则,对方决定一旦作出,则难以更改,同时会让对方觉得律师是在“故意看笑话”等。
特别注意——尽量避免证据突袭。法庭不是辩论比赛的赛场。在辩论比赛中,一方为了追求胜利,可以采用突袭的办法“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从而争取竞争优势。但法庭是审理案件的地方,根本任务是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从而作出正确的决断。我国审判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绝不会因为一方搞证据突袭就倾向于该方;相反,出现证据突袭情况时,法官一般会先询问另一方是否需要延期审理以审查证据,若该方要求时间准备,则法官会决定延期审理。如此一来,审判的进程会被无故拖延,不仅难以达到证据突袭一方所追求的效果,还会徒增诉累、得不偿失。
四、以自己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态度来“征服”法官和检察官
自己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态度来“征服”法官和检察官客观地说,目前律师团体水平高低不同,有些律师对案件的处理有时也欠考虑,影响了律师的整体形象和作用。如,有的律师不认真看案卷,遇到问题打电话问检察官证据在哪卷哪页;有的律师长于办民事案件,当面向法官和检察官承认自己没怎么办过刑事案件;有的律师法律意见书错字连篇、语句不通、东拉西扯;有的律师醉心“关系”,成天到晚想着找人打招呼;还有的律师不注意法庭秩序,开庭迟到、随意打断对方发言、甚至当“死磕”、“故意挑刺”等。这些行为可能对案件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例如,有法官私下就说:“让律师说,让他随便说,他说得越多我判得越重”,如此一来反而严重影响了委托方的利益。
个人建议,律师应首先用自己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态度来“征服”法官和检察官。
以笔者担任检察官时所办理的一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为例。户籍信息显示被告案发时刚年满18周岁。但该案辩护人不辞辛苦,专门赶到被告人福建老家,找到三名老人共同证明:当地流行按阴历报出生日期,被告人案发时的真实年龄不满18周岁。同时辩护人还专门询问三名老人为什么会对近20年前的事情记得如此清楚?三名老人回答:因为被告人出生前一天该村发生了一场大水,所以就记得了被告人的生日。经查阅当地记录,发现历史上确实发生了三位老人所说的那场大水。如此一来,辩护人所搜集到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理有据,最终法院以不满18周岁为由,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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