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有效么?两个结论完全不同的判决!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文章摘要
律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有效么?两个结论完全不同的判决!

律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有效么?两个结论完全不同的判决!
1、裁判规则:律师法没有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故未隐瞒律师身份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01 、裁判要旨
任万龙在与奥特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向奥特迅公司隐瞒自己的律师身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没有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虽规定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故律师在未隐瞒身份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违反《办法》而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故应为有效合同。
——案件来源:(2017)粤民申9200号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02、裁判意见
广东省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对照本案,任万龙在与奥特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向奥特迅公司隐瞒自己的律师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没有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规定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故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因违反《办法》而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故应为有效合同。任万龙根据有效的劳动合同向奥特迅公司主张合法权利,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行业协会对专职律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处罚,属于行业管理行为,法院不作干涉。综上,奥特迅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2、裁判规则:律师隐瞒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而无效
01、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永明作为专职律师,应当知道其依法不能另行兼职,但其却隐瞒身为专职律师的事实而入职古源液酒业公司,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无效。
——案件来源:张永明与广州市古源液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02、裁判意见
广东省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本案中,张永明作为专职律师,应当知道其依法不能另行兼职,但其却隐瞒身为专职律师的事实而入职古源液酒业公司,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无效。由于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系因张永明的过错导致的,故其基于与古源液酒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主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对其相应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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