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之婚姻生活篇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万众瞩目下横空出世,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立法文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前言: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万众瞩目下横空出世,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立法文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将会对我们每一个人都产生巨大影响,从出生到死亡,一个人一生所经历的所有生命历程,都离不开《民法典》,《民法典》规范着我们每一个人的方方面面。本文主要介绍《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生活带来的新影响。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怎样树立优良家风?历史上最著名家训有两则,一则是曾国藩十六字家训:“家俭则兴,人勤则健;能勤能俭,永不贫贱”,另一则是纪晓岚对子女的四戒、四宜:“一戒晏起,二戒懒惰,三戒奢华,四戒骄傲;一宜勤读,二宜敬师,三宜爱众,四宜慎食。”而我们普通老百姓几乎是没有成文的家训家规家风的。家族代代相传的除了财富,更应有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并且后者更值得传承千秋万代。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明确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申请撤销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时,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若你因被他人胁迫而结婚的,在胁迫行为结束后1年内,你可以申请撤销婚姻,但一定要注意收集被胁迫的证据材料,否则很难证明是否被胁迫。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
患有重大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不再导致婚姻无效。但如果一方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疾病不可怕,可怕的是互相没有信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夫妻双方对于子女享有平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夫妻双方互为代理家庭日常事项
有的夫妻会签订协议约定,一方处理多少金额以上的事项时必须取得夫妻双方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新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那么有没有办法让我的是我的,你的是你的,双方财产各归各的?有的,双方可以签订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协议,俗称AA制,这样你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就是你的了,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没离婚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才能进行分割,但有两个例外情形,不离婚也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另一方可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父、母、成年子女均可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协议离婚必须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
离婚到底该不该强行设置离婚冷静期,争议非常大,为给冲动型离婚和日趋走高的离婚率按下暂停键,《民法典》规定了30天离婚冷静期。即,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先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完成后,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双方才能去民政局申领离婚证,即30天冷静期是必须要等待的。也就是说,协议离婚的,无论离婚原因是什么,在领取离婚证之前都必须经过30天的时间。
另外,若在离婚冷静期内有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可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申请。若在30天冷静期经过后,双方没有到民政局申领离婚证的,民政局会再给你一个30天,在第二个30天也经过后,双方仍然没去民政局申领离婚证的,就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申请。
笔者认为,比起离婚冷静期,我们更应该冷静考虑的是结婚问题,冲动离婚不可怕,毕竟还可以选择复婚,可怕的是冲动结婚,婚姻不易,结婚请谨慎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的判离婚的情形
实践中,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因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情形或因很难证明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在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不准予离婚,即使是第二次、第三次起诉,法院也不一定会根据诉讼离婚的次数多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导致二次、三次诉讼离婚都不一定可以离掉,这对离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请求离婚的一方十分不利。而《民法典》专门规定了第二次诉讼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即在第一次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只要符合这一情形,第二次诉讼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婚。这是巨大的变化,也是非要有必要和意义的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与他人同居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应进行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少分或不分
不管是离婚时,还是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在离婚时,对该方就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收养子女的,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单身的收养人收养异性子女的,两者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一人最多只可收养2名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被收养人已满8周岁的,应取得本人同意才能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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