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技术应如何在刑事诉讼中应用?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3D画面、VR展示杀人现场……据报道,3月1日上午,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使用了研发出来的“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进行证据展示,其中请来现场的目击证人带上VR眼镜,“

3D画面、VR展示杀人现场……据报道,3月1日上午,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使用了研发出来的“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进行证据展示,其中请来现场的目击证人带上VR眼镜,“身临其境”地还原杀人现场情况。北京检察官首次VR示证,目击证人基于虚拟现实技术还原凶杀现场
这一示证方式的出现引起大家的好奇和围观。赞叹者有之,认为这一使用高科技的手段有力推动庭审实质化;紧张者有之,认为这一新示证方式的普及将使刑辩律师面临一项巨大挑战;批评者亦有之,认为这一方式可能对证言的真实性造成一定影响。个人认为,VR是个好的工具,但对其运用应在更需要的地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运用VR技术究竟为了什么。
据一分检的同志介绍,借助这类先进信息化科技手段,是为了便捷、直观的方式展示各种证据材料的原貌。一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审查与出庭准备同步化;二是注重出庭效能:根据庭审需求自由灵活示证;三是立足出庭效果:实现法庭采择证据过程透明化;四是强化证据效用:增强公诉人法庭示证的说服力。初听起来很有道理,但必须看到的是,这一示证方法并不一定能实现意想中的效果。使用VR技术,让犯罪现场重现于庭审,使审判者确实更有身临其境之感。但是,审判者一定需要这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才能准确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吗?不一定。因为客观事实已经过去,最终呈现在法官面前的即使再真实、再身临其境,永远都是证据“折射”出来的法律事实,而绝不可能是当时的客观事实。即使情景再现,对于一个证据确实充分、核心事实几乎不存在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故意杀人案件而言,案件情景再现又有多大的意义?我没有旁听庭审,并不了解案件情况,但如果本案确实是这类案件,就属于耗费大量资源、成本重建了一个法官根本不需要了解的犯罪现场,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认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个人认为,VR技术的作用并不应该在于让法官身临其境感受被告人所处的时空,这样做意义并不大。这一技术的运用应在于让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重新回到犯罪现场,因为一个刑事案件甚至凶杀案件的案发现场,可能会激发一个亲历者的本能进行选择性遗忘,一些案件关键的细节就有可能丢失。VR技术的使用,就是为了让亲历者再次回到那个模拟的真实场景,寻找自己关于案件事实丢失的记忆。因此,VR技术应当运用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使用该技术就有可能收获意想不到的案件事实。
其次,需要明确VR示证方式的中立性立场。
在这篇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使用VR示证的是控方,具体这个再现的虚拟场景是检察机关还是侦查机关委托哪家公司或者机构制作的,并不知晓。但可以明确的是,指控犯罪立场决定这份言词证据仍然可能存在中立性不足的问题,由此导致言词证据可能失真。比如该案中的若干细节是如何制作出来的?是先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制作出来,再让目击证人根据这一虚拟现场去作证,还是根据目击证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笔录、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答案暂无从得知。如果是前一情况,则显失公正,因为会掺杂过多的指控思路去完成虚拟犯罪现场的构建,主观因素决定言词证据失真性会比较大。但如果是后一情况,激发亲历者寻找丢失记忆的功能又难以实现。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现场亲历者与VR制作者实现互动,共同完成这个犯罪现场的重建。
因此,VR技术的运用应在于侦查机关的取证而非公诉人的庭上示证。具体应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发挥言词证据的实质性作用。在侦查阶段通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视频等内容,构造一个高度仿真的虚拟犯罪现场(注意:这个现场只能是案发后呈现出来的。)再使用VR技术使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各人回到该虚拟现场,结合其言词证据,让视频制作者去逐步完善、构造不同人视角的犯罪现场,把这些现场制作成数个视频后全部呈现给法庭,让法官结合所有证据进行自由心证,让言词证据发挥效能最大化。
第二,保持VR技术运行主体的客观性和中立性。由侦查机关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或单位建构虚拟犯罪现场,在使用VR技术让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还原现场时,可考虑让辩护律师介入,使视频的制作过程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力量均衡,而非完全由指控方完全操控。
第三,实现VR技术运用的效率性。对于非现场犯罪、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控辩双方对核心事实没有根本性争议的案件,在方便诉讼的原则下,权衡使用此种取证方式的收支比。
第四,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并不在于示证方式的科技含量,而在于庭审制度的严格落实。在审判过程中,经常能看见公诉人使用PPT示证取代宣读卷宗,这种示证方式与VR视频示证方式相比,后者亲历性虽然更强,但不一定更客观、效果不一定更好。其实,这起VR示证的案件,最大的进步并非科技的创新运用,而在于证人出庭制度实质化的探索,让证人能够有机会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正如威格摩尔教授所说,“交叉询问无疑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明的发现事实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实现证人出庭尚且任重而道远,庭审实质化更需要的其实是更多的法官、公诉人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更多的证人认为“我应当出庭”,这才是中国法治真正的进步,这些远比高科技手段的运用更重要、更有意义。
对待VR技术,首先必须看到这确实是一项先进的技术手段,但我们在运用时不能一味求新、求变就唯高科技是从,我们必须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将其运用在确实需要它的地方,否则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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