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引事故调查报告和在先裁判审核企业安全生产合规要点之相关方(一)》一文中,笔者介绍了企业应当审核相关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业内资质等相关许可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重点介绍企业对供应商产品应当履行哪些安全管理职责。
一、问题的提出
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系因产品问题引发,比如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发现本应该安装的安全玻璃,却被无故换成了普通玻璃,在此次天津港爆炸事故中,直接导致附近大量人员伤亡。再如江西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中,使用的混凝土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外,也会归集到事故单位对供应商缺乏安全管理,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或加重处罚。
二、审核供应商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职责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就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为了最大化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结合大量产品安全瑕疵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企业在采购产品时,应当履行对产品安全性方面的审查义务。企业如何履行对供应商产品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机构或人员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是企业对产品进行安全管理的依据,包括对内管理以及对供应商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如果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特殊产品未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即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日常执法检查或事故调查时,应当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一些特殊的物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此,企业对危险物品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也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日常产品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对产品选购、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是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通常情况下主要职责如下:
1.选择具备产品生产资质的供应商
在江西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中,建材供应商尚未获得设立批复、未获得环保验收批复、未获得建筑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工商营业执照未授予“商品砼生产、销售”范围的情况下,违规建设、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这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和监管部门因此受到了相关处罚。为此,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企业采购产品时,可要求供货商提供生产资质或相关许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2.确保产品验收环节交付合格产品
企业在产品验收环节,通常需要检验:一是交付产品是否具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二是检查交付产品信息是否与单证相符,如原材料质量证明书中厂名、生产日期、炉罐号、级别等信息是否与产品标注信息一致;三是在验收环节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不合格产品分析后确定处理方式等。
3.仓储和使用环节排查管控产品问题
企业对储存的产品,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使用出现问题的产品,如经过保质期、变形变质;有的产品还需要定期检验检测,并提供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如在仓储或使用环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分析问题发生原因,有必要的与供应商共同分析研究,查找问题原因,及时解决问题,这些处置方式,应该在选择供应商环节与其达成约定,在企业内部,确定为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引事故调查报告和在先裁判审核企业安全生产合规要点之相关方(三)
作者:杨敬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在《引事故调查报告和在先裁判审核企业安全生产合规要点之相关方(一)》一文中,笔者介绍了企业应当审核相关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业内资质等相关许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