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问题与裁判规则总结——基于最高法院判决书整理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文章摘要
一、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实务问题 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其作为原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等

一、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实务问题
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其作为原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等权利时,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发包人以不知晓实际施工人身份为由主张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能否成立?
裁判规则
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晓实际施工人身份,均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发包人以不知晓实际施工人身份为由主张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发包人作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审法院已追加相关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第三人在诉讼中未对案涉工程款提出独立主张,反而对实际施工人的诉请及理由予以支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判令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并未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原审判令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适用法律正确。
二、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未完成时工程造价的确定问题
实务问题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但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司法鉴定条件时,人民法院能否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在合同对审计方式、计价依据等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审计报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或审计期限作出,人民法院未将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采信造价鉴定报告确定工程造价是否合法、合理?
裁判规则
当事人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在合同对审计方式、计价依据等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若审计报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或审计期限作出,人民法院未将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采信造价鉴定报告确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当。造价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原审采信造价鉴定报告,并无不当。当事人主张造价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果失真,理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三、BT模式合同转为普通建设工程后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
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BT模式为前提,但事实上工程已转为普通建设工程,此时如何计算工程款利息?在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应以何时间作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明确约定时,按照何种标准计息?
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BT模式为前提,但事实上工程已转为普通建设工程,原审判决未采用会计鉴定报告中关于BT模式下的利息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在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应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作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明确约定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存在垫资情况,结合合同中关于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等相关约定,原审法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息,并无不当。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实务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追加当事人、保全复议申请处理以及先予执行等程序性事项存在异议,如何判断原审审理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裁判规则
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并无不妥。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事项不服的,应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寻求救济。原审法院对保全复议申请口头驳回、对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不予回复等程序性事项,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认定原审审理程序违法。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用分配的合理性问题
实务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合理分配会计鉴定费、先予执行费等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在分配诉讼费用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裁判规则
诉讼费用属于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分配事项。原审法院在分配会计鉴定费时,考虑其准许做会计鉴定是基于发包人认可案涉工程为BT项目,酌定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无明显不当。原审法院在判令由发包人承担先予执行费时,若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且符合法律规定,该分配亦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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