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斗气法”

来源:安理律师

文章摘要
引言:上一周京城一怒抢下英国雾都的美名,本周伊始,温度骤降,北京也终于对蓝天说了一声“久违”。11月APEC即将在北京举行,因此大众更加关注大气状况的变化。

引言:上一周京城一怒抢下英国雾都的美名,本周伊始,温度骤降,北京也终于对蓝天说了一声“久违”。11月APEC即将在北京举行,因此大众更加关注大气状况的变化。
各个国家都曾被大气污染困扰,不过就全球的环境状况而言,诸多地区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本周,安理将带您一窥亚洲其他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诸多办法及其特点,以期开发大陆治理雾霾新思路。
新加坡——以法律确保减排
内容详尽的立法:新加坡政府实施环境保护工作是立法先行。从60年代开始,新加坡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条例和标准,并不断完善,以控制工业污染。如从1980年起,发电厂、炼油厂等主要空气污染源只准使用硫磺含量不超过2%的液态油发电。对于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要求其必须安装特别设备以确保排放的气体符合国家标准。新加坡政府的环境保护立法,在理念上并无特别之处,在结构上也是宏观的法律辅以具体的法规,但其最大优点是法规条文内容详尽、权责清晰、处罚透明,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燃油质量标准:此标准由环保部制定,1999年新加坡完全禁止使用含铅汽油,禁止任何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排放可见气体或烟雾。与此同时,法律特别要求机动车的所有者执行各项措施确保每辆车遵守制定的标准,包括实行常规保养与维修,并保持完整、准确的记录。
旧车强制检测制度:为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新加坡于1981年就建立了旧车强制检查制度,所有车辆在3年使用期满之前必须到指定的检测中心接受检查,此后的检测频率依车辆类型而异。检测中心对车辆的检测要确保每一部分都能正常运行,同时还要检验气体排放水平。通过检测的车辆予以颁发执照,并依此支付道路使用税,未通过检测的则不能上路行驶。良好的保养维护意味着减少污染以及因机械失灵而引起的交通事故。
推广环保车:虽然新加坡目前的空气质量已达到国际标准,之前的黑烟问题也逐步改善,但空气中的两大污染体二氧化硫及悬浮颗粒都有增加的趋势。为此,新加坡政府大力推广环保车,同时利用天然气来发电,如在新加坡大士南建造两座高效能天然气发电厂。
系统化执法:新加坡政府实行预防、执法、监督、教育为一体的系统执法模式。从规划管制入手,在土地规划、工业项目的合理选址、发展与建筑等方面实行管制,对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系统化的管理,严格执法,定期监测地面空气质量、监控道路上排放污染气体的车辆、评估管制措施的效率。
日本——国民互动治理污染
中国的新环保法即将生效,公益诉讼的制度也逐渐完善,因此就环境相关的行政诉讼的主题,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民众,日本的做法具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
自上而下的立法:在日本,遭受污染侵害的当地居民直接向当地政府提出保护环境的要求,督促行政部门采取措施改善环境污染状况。这样,迫于当地民众及舆论的压力,地方政府率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亦不例外,也是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出台。在空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及工业地带的地方政府,着手制定“排烟防止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独自应对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问题。这些地方性法规确立了排放申报制、许可制以及排放标准等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后来成为日本大气污染控制国家立法的基本内容。
二战后,日本颁布全国性的大气污染控制立法是1962年制定的《煤烟排放规制法》,这部法律吸收了地方政府基于排放标准实施的控制大气污染的管理手段。但由于该法律的立法目的规定大气污染的控制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导致其实施受到极大影响。比如,为了减缓对经济的抑制作用,该法律采取“指定地域制度”,使得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只能限于特定地区实施。1968年该部法律被废止,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取而代之。
《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现如今日本控制大气污染的基本法律框架(主要针对工厂等固定污染源)。修订后的法律,删除了“与经济相协调”的条款,废除了“指定地域”,明确了固定源与移动源的大气污染物质,允许地方政府制定比国家严厉的标准,确定总量控制制度,规定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等。其中,为了强化污染控制措施,规定了严厉的“直罚制度”;只要违反废烟排放标准就直接适用罚则,这大大提高了法律实施的实效性。
关注且敏感于环境污染的民众:日本民众抵制环境污染的市民运动,在上世纪60年代后半期及70年代初期席卷全国,促使日本政府不得不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制定及修订了一系列的污染控制立法。同时,大量的污染受害者积极主张权利提出环境污染诉讼,也给政府及污染企业造成不小的压力,迫使政府与企业认真对待污染治理问题。在大气污染诉讼中,最有影响的是东京大气污染诉讼。从1996年提起诉讼至2007年达成和解协议,历经11个年头。受害者以政府及七大汽车厂家等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要求立即停止排放汽车废气。最终迫使被告出资设立大气污染患者医疗费资助制度、政府出台抑制汽车尾气排放对策以及汽车厂家拿出12亿日元和解金等。
在这一系列污染案件的审理与判决中,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比如无过失责任原则、共同侵权规则等。依据这些法律原则,大气污染控制立法得到修订和补充。司法判决使原告纷纷获得胜诉,受害者获得救济,污染者被追究责任。司法机构在大气污染控制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对完善的受害者救济制度:在上述大气污染诉讼审理过程中,还催生了具有日本特色的受害者救济制度。1969年颁布的《公害受害者救济特别措置法》,由政府出资与企业自愿捐助的方式,对大气污染受害患者支付一定的医疗补助费。1973年迫于大气污染判决的影响以及公众要求污染损害赔偿的压力,政府制定了《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企业为了避免今后面临的环境诉讼被迫接受。该法通过向污染企业强制征收污染费,向污染受害患者提供损害补偿费用。这是通过行政补偿手段实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另外,在前述的东京大气污染诉讼和解协议中,除了设立大气污染患者医疗费资助制度外,还设置了由原告与东京地方政府组成的联络会议,这是一个面向未来的协议机构,受害者将与政府就抑制机动车尾气排放问题进行持续性的协商。
日本环境会议也应受害者的要求成立一个“大气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研讨会”,其宗旨是促进大气污染控制政策的不断提高,为此将定期举办研讨会讨论相关问题。从上述内容可知,大气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并非单纯对受害者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还是受害者参与政府政策制定的协商机制。
香港——奖惩兼备的治理大气理念
尽管香港临海,但是地理位置上和大陆紧紧相连,并且在和广州、深圳同时经历大气污染困扰的时候,其治理污染的理念和措施是最值得大陆借鉴的。
部门示范作用的发挥:香港的环境保护署是一个强大有为又勇于担责的部门,其署长及一些领导岗位的公务员都身体力行推进环保。比如,署长驾驶最环保的汽车上班。其工作人员还活跃于各种场合推销“绿色香港”的概念。在大多数场合下,他们就像一般的公司推销人员一样,努力推行他们的环保理念,在香港的许多社区、学校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
完善的环保法律:《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和《道路交通条例》在治理空气污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十年前开始,香港就施行了极其严格的车辆废气管制办法。政府雇员会在路上抽查汽车,如果司机驾驶喷黑烟的车辆,就有可能上法庭。
此外,香港还制定有《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这部2011年12月生效的条例规定,在停车时,司机不能在任何连续的60分钟内,让汽车内燃引擎运作超过3分钟。违反者要交定额罚款。这一条例出台后,许多司机就不敢开着内燃引擎在路边等人。
激励与处罚并行的施政方略:政府要求人们使用环保车辆,就会给弃用旧车的车主一定的补偿。这些补偿的金额常常不菲,因此许多车主愿意换车。与此同时,开环保车的人在购买燃油时不用交燃油税。当然,车主若使用致污车辆,政府的处罚力度也特别大。
以上地区在亚洲经济发展最快地区之列,因此都曾经遭遇很严重的环境污染的问题,但是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日本和新加坡鲜见大气污染,而香港仍然多发。此外再观东亚、东南亚的其他地区,大陆的北部始终是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地区。绝大多数地区都是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鲜有如台湾一样防患于未然的地区。因此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最紧要的问题是如何缓解现有的污染状况,如何应对未来可能多发的大气污染的行政诉讼,这都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应当考虑的问题。最后,希望同呼吸共命运的我们都可以身体力行,为环保出一份力。
参考资料:
1、法制网 新加坡防治大气污染有高招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3-02/19/content4207320.htm?node=20738
2、法制网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的法律路径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3-01/22/content
4141366.htm?node=20738
3、东方早报 香港治理空气污染的经验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3/1/18/931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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