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法院首起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案看企业碳资产管理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本系列面向控排行业中重点排放单位二级碳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独立管理单位,集中探讨在碳资产开发、管理、交易、运营等经营行为方面以及在管理主体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重大决策等管理行为的合规措施,期望

导读:本系列面向控排行业中重点排放单位二级碳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独立管理单位,集中探讨在碳资产开发、管理、交易、运营等经营行为方面以及在管理主体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重大决策等管理行为的合规措施,期望促成重点排放单位提高战略定位,积极稳健管理碳资产,优化涉碳项目投资布局,规范实施市场并购,确保年度碳配额清缴,进而引导碳资产金融创新,激发碳交易与碳金融的市场化嬗变,助力实现“双碳”宏伟目标。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于近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北京某公司持有的北京市碳排放配额(BEA)进行在交易场所进行现场变现,一万余吨碳排放配额成交价款共计一百余万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到场指导并见证执行过程1。
前溯至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暨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八“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是全国首例“碳执行”案件。北京法院首起强制执行碳排放配额案的源起、过程、交互、结果等,均具有自身的鲜明特点,值得深入探讨。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执行依据。北京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职工工资迟迟未能给付,职工向北京市各区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2023年初多家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向离职员工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无能力给付。自2023年6月起,300余名涉案员工陆续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
2.执行过程。丰台区法院依法强制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公司相关普通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但是执行所得款项根本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金额。此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尚持有一定数量的可变现北京碳排放配额(BEA),即将之纳入执行财产范围。
3.碳排放配额。丰台区法院在向北京碳排放配额的主管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确认后,及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公司的全部碳排放配额采取预冻结措施,同时允许该公司正常完成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待履约期满后即启动对剩余碳排放配额的处置程序。
4.配额变现。2024年初,执行法院得知北京某公司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已履行完毕后,碳排放配额仍有剩余,即就冻结的碳排放配额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北京绿色交易所)等单位进行研讨沟通,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后由法院监督北京某公司碳排放配额交易结算账户管理人员将碳排放配额在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挂牌,最终1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全部在市场上顺利成交。
5.积极反响。该执行案件的群体性(300余名自然人)、民生性(欠付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执行标的的特殊性(BEA)以及执行路径的创新性、执行过程的善意文明、执行效果的多赢等因素叠加,经过现代传媒传播和最高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的权威认可,使得本案具有了广泛的社会正向影响力,也必将在今后的涉碳司法实践中持续起到一定的指导、参考作用。
二、专业分析:BEA的渊源、处置依据与流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法院强制执行针对的是北京地方试点交易的北京碳排放配额(BEA),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全国碳排放配额(CEA)是平行关系。而协助执行的北京绿色交易所(CBGEX)正是北京试点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交易与结算平台。
1.先行试点碳交易机构。早在2008年8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司出资成立北京环境交易所(CBEEX),先期进行碳排放权以及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研究与探索,同期在全面还有上海、深圳、天津等地也筹备了类似的地方试点碳交易机构。
后北京环境交易所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绿色金融的工作部署,于2020年更名为北京绿色交易所(CBGEX),并最终承担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平台”的职能与具体工作。2
2.国家认可的试点交易机构。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等七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应有七个试点碳排放权交易所。
后随着福建省的加入,8个试点地区均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大力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3.BEA交易法律规则体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北京市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实施细则》《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共同构建起了BEA这一新型财产性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4.BEA的交易规则体系。北京绿色交易所先后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交易规则配套细则(试行)》、《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5.BEA的市场交易与有偿发放实践。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自2013年11月28日正式上线运行以来,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区域内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又称控排企业)对于年度配额的取得以及年度履约清缴已是轻车熟路,尽管总体上的交易具有不均衡性,但是经年累月还是累积了大量的市场交易案例,为BEA的财产权利属性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此外,BEA也从免费发放逐步过渡到免费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如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第二次有偿竞价发放的通告》,北京绿色交易所于2023年10月24日组织实施有偿竞价发放,共6家单位竞价成功BEA27,628吨、统一成交价为125.34元/吨。4
6.BEA的司法执行。(1)BEA可以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暂停其配额使用:(一)经法院裁定需要冻结配额的;……”。(2)预发的免费配额并非完全由重点排放单位独立处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生产设施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不满足重点碳排放单位条件”等情形下,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将控排企业移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同时,收回预发的免费配额。(3)BEA并非当然的执行标的。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预发和核定分阶段发放年度免费配额。核定配额多于预发配额的,补发不足部分;核定配额少于预发配额的,予以核减,未完成核减部分须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扣除”,也就是说,尽管从交易角度可以确定BEA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利、能够被强制执行,但是从源头管理上则应优先保障其碳排放的约束功能。
7.BEA司法处置流程。作为北京首起司法处置BEA的案件,丰台区法院成功执行的实践路径相当于探索出了依法依规处置的基本流程。
经过细致梳理,大体应包括如下步骤:(1)执行法院首先应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询涉案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持有情况;(2)执行法院应当调查了解涉案企业年度碳排放与年度履约预期状况,从静态上进一步确定涉案企业是否在完成年度履约义务后仍然有剩余的碳排放配额;(3)向涉案企业下达执行裁定,预冻结其名下全部碳排放配额,仅允许重点碳排放单位上缴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以供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之用;(4)动态掌握涉案企业在此期间的碳排放配额市场购入情况,对其在交易日新买入的碳排放权于当日清算后通过企业在交易所开立的碳排放权交易账户予以冻结;(5)在年度履约完成之后,根据案情与涉案企业进行必要的沟通,确定已冻结剩余碳排放配额的数量与市场化处置时间节点;(6)执行法院就处置冻结的碳排放配额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等单位进行沟通,制定了现场操作交易的具体方案;(7)法院向碳排放权交易机构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预先冻结涉案企业的碳排放配额交易资金结算账户;(8)由法院与涉案企业事先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确定具体挂牌方式,在整体竞价交易、部分竞价交易和定价交易等三种方式5中,原则上选取最易达成交易的部分竞价交易方式,但是如果涉案企业坚持采取另外2种交易方式中的一种,法院应当允许并记入执行笔录;(9)由法院主导并监督涉案企业相关人员现场操作,将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通过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挂牌,直到全部成交;(10)如果不能在当日有效成交,则相应顺延挂牌时间或者调整出售价格与交易申报方式;(11)完成清算与交收,交易所按照规则对于交易日卖出的碳排放权所获资金当日清算转入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专户;(12)扣押交易资金,执行法院对配额交易价款进行扣押,划入法院专属执行账户或直接划入申请执行人的收款账户;(13)依法进行执行款项的分配,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手续。
其他7个试点地方的管理规则与交易规则,尽管与北京市不完全一致,但是在碳排放配额交易管理环节上却无本质性差别,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试点地方碳排放配额时,对于以上13个司法执行节点可以直接参照适用。
三、对企业碳资产管理的启示
1.直面“双碳”挑战。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稳步推进,会有越来越多控排行业的规模化企业被纳入到碳强制减排市场中,越来越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低碳标准的制约。面对此确定不移之大势,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摈弃畏难与逃避情绪,将碳减排的压力转化为企业提质增效的动力。一方面要熟悉国家和地方关于碳排放配额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找准企业战略定位;另一方面要掌握碳排放配额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运用好配额市场交易机制。
2.转变资产观念。对于由政府免费分配而来的碳排放配额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或者满足何种条件下可视为企业资产,在国内外的理论界和立法界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然而,我国现实生活中已然发生的大量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实践,以及基于碳排放配额的抵押贷款等绿色金融创新,都确定无疑地将碳排放配额视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尤其最高司法机关在能动司法中以裁判或执行活动反复确认了碳排放配额的财产属性,在最高法院发布“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的解读中,明确表述“碳排放配额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依法可以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企业应当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无疑无悔地将碳排放配额纳入企业资产管理体系。
3.摸清碳家底。作为单一资产的碳排放配额尽管无质无形,但是尚且可以在企业登记注册账户中予以数字化体现。而为了能够从整体上运用好碳排放配额,就需要企业对于自身产品生产线、工艺技术以及用能、用电等情况的涉碳情况有一个总体的认知:一方面从温室气体排放的角度框算出本企业的碳排放总量,另一方面从节能改造、技术更新、产能置换、自愿减排项目的角度核算出本企业可以减少的碳排放总量。从第三方市场服务的角度,以上活动可以称之为“碳盘查”。
4.高度重视碳排放配额分配。配额发放对于企业的利害攸关是不言而喻的,必须引起重视。首先企业应有能力鉴别政府主管部门发放配额的合理性;其次要依法善于运用极其有限的救济渠道,如《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仅规定了一次向市生态环境局的复核6,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同样也只规定了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次申请复核7。
5.确立碳资产专属经营管理机制。企业碳资产既不同于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也不同于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在双碳宏观背景下,其往往与企业的战略发展、产业布局、投资并购、对外融资、企业社会形象等宏大叙事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建立专属的经营管理机制。
6.把牢日常交易操作的上限与下限。在目前限定于现货交易的市场监管模式下,碳排放配额并不具有频繁交易的必要性,但是也不能因此否认适度交易的正当性。惟需要注意交易的下限为企业或企业集团年度履约清缴不能、交易的上限为企业或企业集团整体履约成本的最低化。
7.适度参与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据笔者持续观察,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系信息不对称的产物,而主管部门往往是从维护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而为之,因此竞价所得的碳排放配额往往在价格上具有市场竞争力。
8.稳健适用绿色金融盘活碳资产。2024年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指导措施,其政策红利值得各类企业引为己用。
9.涉诉时应主动考量碳资产。从公开报道发现北京法院首起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案中,碳资产的发现是由执行法官个人完成的。而从企业角度看,如果作为债权人一方,应将对方的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CCER)以及国际减排项目核证量等碳资产纳入追究视野;反之如果企业作为债务人一方,应主动通过合法市场操作将自身碳资产价值最大化,以有效提升债务清偿能力。
10.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负起碳排放配额交易收益最大化的责任。“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代理人李女士对于顺利成交和成交价远超过理预期”8,诚然可喜可贺,但是美好结果也不能完全排除侥幸的成分。;因此从企业经营角度出发,即使在司法执行程序中被强制处置碳排放配额,企业亦应真诚地负起责任,主动向法院提出对于自身最有利的交易方案与交易时点。
[1]《现场挂牌,1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当场成交!》,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4月12日,第1版。
[2]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官网:《北京将承建全国自愿减排交易中心,探索与国际碳交易机制接轨》,https://jrj.beijing.gov.cn/jrgzdt/202202/t20220221261352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13日。
[3] 2024年3月12日京政发〔2024〕6号《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取代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详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官官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fwj/202403/t20240312
3587396.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13日。
[4] 北京绿色交易所官网:《北京绿色交易所关于北京市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第二次有偿竞价发放结果的公告》,https://www.bjets.com.cn/article/xxzx/jysgg/202310/2023100000255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4月13日。
[5]《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试行)》第3.2.5条。
[6]《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重点碳排放单位对核发的免费配额有异议的,自收到配额发放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可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7]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8]同前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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