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烧饼引发的争议:“方顺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摘要
8月7日,围绕烧饼老字号“方顺和”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审,该案是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杭州地区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后审理的第一案。

8月7日,围绕烧饼老字号“方顺和”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审,该案是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杭州地区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后审理的第一案。原告是“方顺和”烧饼创始人方春根的后人,被告则是以“方顺和”命名并已注册“方顺和”商标的建德市方顺和食品有限公司。
上个世纪20年代,建德市梅城镇人方春根在该镇三元坊经营烧饼店,其制作的烧饼松、脆、酥,口感清香,深受喜爱,在1929年作为建德特产参加西湖博览会并获奖章。“方顺和”烧饼的技艺遵循“传子不传女,传内不传外”规则。方春根的三子中,仅有长子方森林掌握烧饼技艺,但自1956年公私合营后,“方顺和”烧饼不再经营。原告方森良今年80岁,是一名退休教师,也是方春根唯一在世的儿子。
2010年5月,被告建德市方顺和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同年6月申请注册“方顺和”商标,并于次年被核准注册。据被告称,该公司在不断探索中掌握了制作“方顺和”烧饼的要诀,实现了史料记载的该产品的所有特色,“在事实上传承了‘方顺和’烧饼技艺”,先后被评为“建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浙江省老字号”。
但方森良认为,被告明知“方顺和”烧饼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毫无渊源、传承的情况下,以“方顺和”注册字号、申请商标和荣誉等,属于攀附和利用“方顺和”烧饼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为此向法院提交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方顺和”字号、商标等7项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针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老字号作为无形财产,兼具人身性和财产属性,可以为后人继承。”方森良作为方春根唯一在世的儿子,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合法权益。被告认为,“老字号是创始人后人的情感所系,他人也乐见由其后人代代相传,但事实上其后人未传承祖业,在经历了很多年后,还要将老字号视为其后人的保留地,他人永远不得染指吗?”被告同时表示,司法实践中,不正当竞争案的主体资格有一个底线,即原被告都应是市场主体,参与现实的市场竞争。在被告看来,不论是原告所说的“方顺和”烧饼店,还是创始人方春根、后人方森良,都不是现实的市场竞争者。“尽管原告不是直接的市场竞争者,但是潜在的市场竞争者。”原告认为,被告损害了原告的潜在利益。原告表示,方森林之子方少华出于家族利益考虑,曾试图开办“方顺和”老字号,但由于已被注册而未能如愿。
据了解,双方均寻求调解,法院将择日公开本案处理结果。
小编附言
本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第一,继承法问题。“老字号”是否是《继承法》第三条中可以被继承的合法财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自此之后再也没有修改过,而30多年后的今天,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新形式的权益层出不穷,这些能带来物质利益的权益能否成为遗产呢?在本案之前,已有许多案例出现,涉及各种权益,例如,QQ账号、公有住房租赁权等。本案中,“老字号”是否可以被继承呢?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老字号”实际上是指“老字号”商标,从这个角度看,原告已超过3年未使用涉案“方顺和”商标,而被告是涉案商标的合法拥有者,且持续使用。但被告是否涉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否涉及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呢?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问题。被告是否是“方顺和”烧饼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法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尚且不要求与创始人有血缘关系,本案中非族内人这一因素当然不能阻碍被告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法传承人。非遗重在维护公共利益,重在考察能否将传统文化发扬光大。
第三,商标法问题。被告现已是“方顺和”商标的所有者,但是,如前所述,被告是否存在商标可被无效的情形?我国《商标法》最初颁布于1982年,“方顺和”烧饼经营至1956年,在《商标法》颁布之前。涉及历史问题的案件是否应结合历史情况,而不能刻板的依据依法律条文来判断?
第四,不正当竞争问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攀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关于“虚假宣传”,原告指出,方顺和食品公司在店名中使用“百年老店”“方顺和”烧饼获奖情况,在包装和产品上的相关说法均源自“方顺和”烧饼的有关历史和荣誉,构成虚假宣传。被告已主动停止使用“百年老店”标识,但没有否认与百年前的“方顺和”烧饼的传承关系。关于攀附,被告的烧饼与百年前的“方顺和”烧饼是一回事吗?如果不是,被告是否使人误解其就是正宗的当年名满天下的烧饼呢?
被告这样说到:
“我们愿意给对方一个机会公司,字号,商标,浙江老字号荣誉,建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全部免费给对方,我们只有一个条件:重新被我们打造起来的,最好吃的严州烧饼品牌‘方顺和’要世世代代由你们方家后人传承下去,商标不得转卖他人!而我们,会全程无期限监督。”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应当看做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但从情理来看,又在伦理上有某种“正当性”。种种疑问让我们对本案的判决或双方的和解方案充满期待,本公众号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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