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离婚协议》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履行过程产生争议,仍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

一、《离婚协议》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履行过程产生争议,仍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男女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即解除。
诉讼离婚,法院不仅对婚姻关系的解除作出裁判,通常情况下还会对夫妻财产、债务、孩子抚养权及探视权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一并处理,当事人拿到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如任一方没有按判决书或调解书履行,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完成离婚登记后,如任一方拒绝按照《离婚协议》来履行有关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财产分割的约定,则另一方需要向法院起诉解决。因此,实务中,当事人为确保双方能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往往会选择在《离婚协议》中加入违约条款,一方面能增加当事人的违约成本,另一方面亦是一种惩罚机制,此乃较为常见的一种处理办法。
/ 例如/
【违约金】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xxx义务的,该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万。
【利息】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另一方履行交付/支付财产义务的,该方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按照X%的利率标准向另一方支付占用利息,直至上述财产全部交付完毕。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此类违约金或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违约金、利息的法律性质问题
目前大部分法院倾向于支持《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利息约定。但当《离婚协议》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会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调整。《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本质上是一种惩罚性的约定,双方当事人设立违约金目的是为了惩罚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提高违约成本,降低违约机会。因此,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合意并结合公平原则来调整金额。而对于《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利息问题,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之后,将属于另一方的财产逾期支付/交付给另外一方当事人,从而产生了利息问题。该部分利息实际上是资金占用成本,法院一般情况下均会支持该利息的诉请,但亦有部分法院认为,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亦应该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会参考商业借贷的利率如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酌情调整离婚案件中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结论
在没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或利息,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离婚协议》中违约金及利息的法律性质来看,当事人在拟定《离婚协议》时,不能盲目地设置过高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巨额的违约金及极高的利率标准往往得不到支持。当事人应实事求是,结合违约的程度及可能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来设置违约金及利息的标准,切勿盲目虚高,以免增加诉讼中的诉讼费成本。必要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思考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离婚后三个月内,男方应补偿女方经济补偿金60万元。如男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60万的支付义务,女方有权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该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如男方未按约支付60万,女方是否可以要回孩子抚养权?
不能。离婚协议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不等同于一般的合同。父母抚养未成年孩子是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抚养权依附于特殊的人身关系。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抚养权的违约条款以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女方以此主张男方违约进而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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