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不尽抚养义务,法院将如何裁判?

来源:奇台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李某甲(男)和王某(女)于201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2021年11月3日,王某起诉要求和李某甲离婚,经过法院审理后,双方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女李某乙由王某抚养。

【基本案情】
李某甲(男)和王某(女)于201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乙。2021年11月3日,王某起诉要求和李某甲离婚,经过法院审理后,双方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女李某乙由王某抚养。但实际离婚后,孩子一直由李某甲抚养并跟随李某甲一起生活,孩子的全部生活费用由李某甲承担,李某甲系某县公职人员,收入稳定,且有固定住所,同时为了孩子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在乌鲁木齐购买了学区房。离婚后王某在奇台县生活,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和住所,平时无暇照顾孩子,且没有按照约定内容实际履行抚养义务,为了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发展考虑,征询孩子意见后,李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生女李某乙由被告抚养,现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变更婚生女李某乙的抚养关系,并提供证实其具有抚养能力及有利于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证据。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工作、经济收入、住房的状况,对婚生女的实际抚养情况,及有利于维护婚生女李某乙相对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对于原告请求变更婚生女李某乙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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