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和浩: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第2期)

来源:德和衡律师

文章摘要
序: 2022年10月,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书,该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杜和浩、陈浩主编,团队成员杨亮、杨小红、李方伟、于智浩参编。

序:
2022年10月,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书,该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杜和浩、陈浩主编,团队成员杨亮、杨小红、李方伟、于智浩参编。该书填补了行业一大空白,甫一面世,即受到业界好评,近日已经跻身法律出版社图书畅销榜第三名。为回馈广大读者和业界同仁,现将该书的部分精彩内容摘要连载分享。
本期分享的是《发包人可以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于出借方(被挂靠人)与借用方(挂靠人)是否应当对工期延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书第90页提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挂靠人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就工期延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该书第95—96页写到,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煜东公司与林正孟和陈全体签订租赁合同,后因延迟交工,法院判决煜东公司给林正孟和陈全体违约赔偿280万元,该损失已经发生。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后郭喜顺和王学科施工过程中承诺2016年5月31日前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中,虽有设计变更,但设计变更在前,郭喜顺、王学科承诺2016年5月31日前竣工验收在后,表明郭喜顺、王学科对设计变更不需要再次顺延工期。2016年4月27日签订的《定西富丽商厦工程项目补充协议》载明,因乙方在承包甲方承建的定西富丽商厦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进度组织施工,工程工期严重滞后,为推进工程施工进度,尽可能的降低双方经济损失,乙方同意将地下二层地坪、内外墙涂料、室内外放水及保护层、外墙保温等八项工程由甲方组织施工班组劳务人员进场施工。根据以上协议内容,即使存在外包工程,工程外包也与施工方未按施工进度组织施工,工程工期严重滞后存在因果关系,且二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外包工程外,其施工范围的其余工程按照2016年4月30日会议纪要和承诺书的承诺在2016年5月31日前已经达到能够完成竣工验收的程度。据此,二审认定工期延误的原因是郭喜顺、王学科施工原因所致,二建公司出借资质,对工期延误具有过错,应当对280万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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