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非上市公司股权并购交易中,除交易对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如何分配,也是并购交易双方博弈的交易要点之一。就此,本文将简要论述如何通过股权配比、组织架构设计、决策权分配等方式,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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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股权配比实现决策权控制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非上市公司存在以下六个重大股权占比线,具体如下:
1.股比≥67%——绝对控制权,可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有效决议。
——参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2.股比≥51%——相对控制权,可就公司股东会职权所涉非重大决策事项形成有效决议。
——参考《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3.股比≥34%——安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可对公司股东会职权所涉重大事项进行否决。
——参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4.股比≥10%——临时会议权,可行使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等股东权利。
——参考《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等
5.股比≥3%——临时提案权,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
——参考《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6.股比≥1%——代位诉讼权,亦称派生诉讼权,可行使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
——参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由此可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同股权配比对应的股东权利具有重大差异,因此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并购交易中,交易双方可根据公司后续经营控制需要,合理配置股权及对应表决权。如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较为简单的交易,可在并购前期通过原股东增资、减资、债转股等方式,调整原有注册资本金,实现交易过程中对目标公司股权的配比;如股权配比无法调整,可在商务谈判中根据需要锁定股东会表决规则(公司法强制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事项除外),并明确载明于公司章程中,以目标公司股东会有效决议为平衡点,实现对公司的股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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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决策权分配实现管理控制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的职权做出相应示范性规范,但该类法律条款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自主地将一部分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力赋予董事会。因此,在并购交易中,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范围,成为并购方与被并购方就目标公司控制权分配的第二战场。
通常,如交易一方无法在目标公司股权方面实现控制的,可在《并购交易协议》、《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分配予以约定,继而实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分配。例如:一方在董事会人数占比方面存在优势的,可通过适度收缩股东会职权,扩增董事会职权的方式,以董事会人数优势实现对目标公司管理控制。抑或,尽管一方在董事会人数占比不占优势,但董事会议事规则具有较大商议空间的,也可赋予较多董事会职权,同时规定一方委派的董事对部分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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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协议方式归集公司决策表决权
在并购交易中,并购交易一方在交易后无法实现公司控股时,部分股东间常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归集公司决策表决权。这相当于在目标公司建立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小股东会”/“小董事会”,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召集前,各一致行动人股东可就会议议题进行小范围决议,随后在公司正式会议决议中,行使一致的表决权,抗衡其他股东。该方式常见于目标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一致行动人可通过契约形式,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共同控制。
一般而言,《一致行动协议》需要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1)参与一致行动股东;
(2)该部分股东持股数额;
(3)一致行动的目的;
(4)需一致行动的决议事项;
(5)一致行动意思矛盾解决方式;等。
此外,并购交易实务中也常见股东之间签署《委托表决协议》,如并购方与被并购原股东中的某一方或某几方达成协议,以溢价收购其股权或后期股东收益补足等方式作为对价,取得某一方或某几方在股东会、董事会中的受托表决权,由并购方以自主意志代为行使委托方的表决权,归集分散的表决权,间接实现目标公司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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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对赌方式谋求远期公司控制权
在并购实务中,常见交易一方暂不具备接管目标公司或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形,因此也存在并购方以业绩对赌的方式暂时放弃目标公司部分经营管理权,一方面保障前期股东收益权,另一方面通过后期期权的行使,谋取目标公司最终控制权。
在对赌方式中,首先,应当注意设定明确的对赌期限及对赌基准额,避免在对赌执行时出现约定不明情形;其次,在对赌协议的约定中应当适度加入反稀释权、限制股权转让、禁止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约束要件,避免对赌期内公司利润被非法侵害,造成对赌条款丧失设置意义;最后,在对赌期内,目标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方应注意对经营管理权独立性保护,防止出现经营管理双方共议,经营风险单方承担的情形,引发对“对赌协议”效力争议。
综上可见,在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对于并购双方均具有重要意义,简言之,实现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方式可简单概括如下:
首要设计股权架构,实现控制股东会;
无法控制股东会,尝试分权控制董事会;
董事会无法多数决,及时设定否决权;
条件允许时,整合股东资源,互补决策权;
必要情况下,以退为进,引入期权(对赌)条款。
股权并购交易中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
作者:杜娟 严乐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通常,在非上市公司股权并购交易中,除交易对价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如何分配,也是并购交易双方博弈的交易要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