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就此前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本文以下简称“《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联合基础教育司的工作人员、山东省教育厅负责人及一众专家、学者对《意见》进行了解读。《意见》共九章三十五条,八千八百余字,内容详实。为方便大家理解,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对《意见》进行了法律解读。
敲黑板: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一、坚持党的领导
《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非常明晰,反复强调并明确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事业贯穿中心的指导思想和路线,即: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确保学前教育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并落实分工监管机制,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办园。
具体要求为:实现幼儿园党组织、党工作全覆盖。
二、促进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设
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和安全优质发展,《意见》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近期和远期目标,并从《意见》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就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国家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统筹指定财政补助及收费政策、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和措施。
具体目标为: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85%,普惠园覆盖率80%;202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优化布局与办园结构、遏制民办园的过度逐利行为
对困扰老百姓的重要烦心事之一,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必须抓紧落实解决。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
具体措施为:对于目前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的情况,《意见》就禁止特定运营方式(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要求备案公布相关协议、审核资质规模、规范幼儿园控制主体变更手续流程、及明确责任承担等方向进行明晰规定。明确禁止民办园参与单独或打包上市、或由上市公司收购其资产的特定资本运作。
八项注意
一、对营利性民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做出实质区分
《意见》第十一条中所指的“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对其一大核心要求是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而对“营利性民办园”的收费,幼儿园则具有较多的自主权,可以依市场供需关系自主决定。依据上述内容,我们认为,凡是自主定价的幼教机构,都会在《意见》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落地后被归类为“营利性”民办园,且“是否跟随省级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否有权自主定价”将成为判断民办幼儿园是否为营利性的重要标准。“营利性”与否又因应当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分类管理的不同从而对该幼儿园产生进一步的影响。虽然自主定价的营利性幼儿园有较多的自主权,但地方政府将依法加强对其收费的价格监管,在抑制过高收费的同时,也会逐步降低营利性幼儿园的占比。
二、对民办园进行分类管理
《意见》第二十三条确定了关键的时间节点,即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
三、对民办园提出每年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要求
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是本《意见》第二十四条提出的一项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我们认为,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有助于从实质上规范和监管各民办园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损益情况以及经济活动、利润走向等重大事项。
这条要求将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园形成切实有效监管的制度保证。
四、对营利性幼儿园设置审核及整体性资质要求
《意见》第二十四条要求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并要求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大大提升了准入条件。
五、对幼儿园保教质量作出新的引导和要求
《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应达到规定要求。国家将制定幼儿园玩教具和图书配备指南,各地也将加强对玩教具和图书配备的指导。而且,幼儿园应当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合理布局,防止盲目攀比、不切实际。
六、完善学前教育教研体系、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完善学前教育教研体系,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健全教研体系、加强对薄弱园的引领指导的同时,也将建立评估队伍,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并定期公布评估结果。此外,课程教学类资源亦须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
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
七、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出台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重点加强师德师风全员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补偿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培训等。
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通过加强师德教育、完善考评制度、加大监察监督、建立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八、政府扶持措施
以县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切实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
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要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
综上,《意见》本身提高了学前教育行业政策与法律的透明度和确定性,清晰体现了国家对这一行业的引导方向。希望通过对该《意见》的法律解读,让从事学前教育领域业务的公司、机构及其他读者们,能够有所收获。
热点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肖群 姚鹏 李梦雪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就此前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本文以下简称“《意见》”)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联合基础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