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劳动关系处理过程中的一大痛点是什么?当然是劳动合同的管理啦!尤其是对合同期限的管理,这可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续签以及终止的问题,万一用人单位忘记了员工合同到期,并且没有在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那么这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跑不了了。于是,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就想到了这样一个办法:即在劳动合同中就约定“合同到期后的自动顺延”,那么这样的约定究竟能否经得起司法考验?我们来看个案例:
在小李诉深圳某航空客运代理公司的案件中,小李主张其劳动合同已经于“于2015年1月4日到期终止,期满后仍在公司继续工作且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抗辩说:“15年到期的合同中就约定了‘合同到期,如双方无异议,合同将顺延三年。’而小李在15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应当适用该条款顺延。”
最终,深圳中院认为:“该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4日到期,期满后李良炜继续在运通航空客运代理公司处工作,李良炜并未提出异议。按照该合同约定,双方合同期限顺延至2018年1月4日。故李良炜主张的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在另外一个相似案例中,深圳中院同样认为:“××贸易公司提供的双方均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自然顺延一年,双方无需另行签订合同’虽系手工填写,但孔某某并无证据证明该内容系××贸易公司事后私自添加的内容,且孔某某亦已签名确认其已领取一份劳动合同,但其未提交该劳动合同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孔某某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原审关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结合北京、江苏、浙江等地的地方性规定,对于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的条款的效力都是认可的,并且均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的二倍工资请求。同时,对于未约定顺延期限的情况,鉴于实践中会有对此类条款效力的争议(无效的观点认为合同期限不明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类型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无效),因此,建议在顺延条款的约定上明确顺延期限,避免过多争议。
到期自动延续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海涵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劳动关系处理过程中的一大痛点是什么?当然是劳动合同的管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