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许家印案件谈美国FGT信托相比其他传统离岸信托的优劣

来源:中凯律观

文章摘要
前言 9月28日晚间,中国恒大在港交所公告,公司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许家印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前言
9月28日晚间,中国恒大在港交所公告,公司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许家印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华尔街日报10月1日报道,恒大集团许家印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主要原因是他在2021年之后,在对烂尾项目进行完工建设的困难时刻试图将资产转移至海外。
随着许家印面临司法强制措施,恒大的2.3万亿元人民币债务处置进入了新的阶段,他本人及其家族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资产可能会被逐渐查封和处置。但早前根据凤凰网报道,许家印在2020年前后就为儿子在美国设立了23亿美元的家族信托基金以规避债务。如果凤凰网的报道准确无误,那么由于许家印在美国所设立的23亿美元家族信托在法律上已与其个人财产完全分离,达到了债务隔离的目的,这意味着债权人和其他司法机关将无法追索这部分资产。
但是本文不会过多探究许家印及其家族的债务或财产情况。本文的目的:第一是简单解释为什么信托可以成为一种规避债务的工具,然后会介绍什么是离岸信托以及设立离岸信托的主要优势;第二会深入探讨美国FGT (Foreign Grantor Trust,外国委托人信托) 与其他传统离岸信托相比的优势;第三是纠正几个关于离岸信托的常见误解。
01 离岸信托和设立离岸信托的主要优势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涉及三方关系:委托人(Settlor, 又称设立人)、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在一个简单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将某些资产转移给受托人,但这些资产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的;受托人负责管理或持有委托人转移给其的资产。受托人有法律义务以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确保资产得到妥善管理;受益人是信托中预期从信托资产中获益的个人或实体。
在信托关系中,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但受益权属于受益人。这意味着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协议的规定和为受益人的利益来管理和支配这些资产。
简而言之,信托是一种工具,可以将资产从个人的直接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以实现债务隔离、税务优化、财富管理与传承、或特殊资产投资与管理的目的。
至于离岸信托,简单的说,指的是在某一司法管辖区之外设立的信托结构,通常这个管辖区提供了税务优势、法律保护或其他有益的规定,能帮助委托人实现在原本司法辖区设立信托所不能实现的目的。
由于避税地在税收和法律设定上的优惠,大多数离岸信托都设立在避税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等。得益于语言和文化的亲近性,再加上2013年的《受托人条例》修订,香港已成为对中国内地客户极为有利的信托设立地点,很多中国大陆的信托投资者往往会选择在香港设立离岸信托。
设立离岸信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好处:
1法律优势。这些传统的离岸信托法域能够提供特殊的法律优势,例如较短的追索期限、特定的受托人义务或责任限制。
2税务优势。离岸信托通常设在所谓的“避税天堂”或低税地区,这些地方提供有利的税收制度,如零或极低的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赠与税或遗产税等。
3资产保护。许多离岸信托法域提供强大的资产保护措施,帮助信托设立者保护资产免受潜在的债权人、诉讼或其他财务风险的威胁。
4隐私保障。离岸信托通常提供高度的隐私保护。在许多法域,信托的具体细节、受益人身份或其他相关信息不必公开,或者受到严格的保密规定。
5政治和经济稳定性。许多传统的离岸信托法域在政治和经济上都相对稳定,这为信托资产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环境。
02 相比于传统离岸信托,在美国信托友好州(Trust-friendly states) 设立FGT外国委托人信托的优势
最近几来,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传统离岸金融中心面临着OECD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特别是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成员国的巨大压力。这导致这些中心的法律和政策的稳定性受到了挑战,税务透明度不断提高,法律法规频繁变动。这种变化对于那些希望通过离岸信托实现长期稳定安排和优越的债务隔离的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问题。香港近年来与中国大陆的关系变化也导致一些业内专业人士对其 “离岸属性” 表示担忧。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美国的一些信托友好州,由于具有较完善的资产保护功能、和较长的信托存续期,近年来正在吸引全球越来越多的富裕人群在这里设立信托顶层架构。特别是美国的南达科他州(South Dakota),由于具有理想的税务优势和隐私优势,成为很多香港和欧洲资金的首选。
在美国信托友好州设立信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优势:
首先,稳定的法律制度。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其公正、透明和稳定著称。设立在美国的信托可以受益于其长期的法律传统和专业化的法院系统。美国法律对信托财产往往给予比一般私人财产更高的保护。在俄乌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凭借IEEP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mergency Powers Act of 1977)和Dames & Moore v. Regan, 453 U.S. 654 (1981) 的法律授权,扣押冻结了部分俄罗斯公民在美国的私人财产。但由于信托资产的特殊属性,美国政府并没有权力处置俄罗斯公民在美国设立的信托。
其次,税务优势。在美国信托友好州设立信托如果设计得当,会取得和其他传统离岸信托一样的税务优势待遇。比如设立在南达科他州的FGT,南达科他州本身没有遗产税或赠与税,州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均为零,且投资美国以外的现金类资产也不会有任何美国所得税。投资在一些债券型的基金里面,比美国本地人还有优势,所得税为零。
第三,没有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报告义务。主流的离岸金融中心,如香港、瑞士、新加坡和欧洲都已经加入了由OECD推动的CRS,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会被交换回国内。所以目前很多离岸信托的所谓的 “隐私方案” 都是无法真正实现的、不可靠的和暂时的。但由于美国并未签署CRS,因此南达科他州作为美国的一部分也不受CRS的约束。这意味着在南达科他州的金融机构不需要根据CRS向其他国家的税务当局报告账户持有者的信息。这为寻求高度隐私和资产保护的国际客户提供了一个吸引人的地点。
第四,债务隔离优势。在香港设立信托,如果涉及的财产转移被视为对债权人的欺诈转移,那么对该转移的追溯期限通常为6年。开曼群岛信托的可追溯期是6年,巴哈马是2年。在南达科他州,即有债权人的可追溯期可以缩短到6个月,这对资产隔离有要求的客户来说,是很大的优势。另外,对于多受益人的信托,南达科他州提供了所谓的 “非共同性” 保护。这意味着一个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对整个信托提出要求,仅限于那个受益人的份额。
第五,有利于信托的长久的稳定安排。如前所述,近些年来,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传统离岸金融中心正在经历着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OECD的巨大压力,法律法规的变动越来越频繁,法律和政策的稳定性正在受到挑战。但美国南达科他州近四十年来始终由共和党控制政府和议会,在对外政策上一向奉行保守的不干预政策。保证了外部压力对其法律体系几乎没有影响。另外,南达科他州将信托服务视为其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信托服务在这里可以得到了法律和政策的持续支持。
第六,隐私性。在信托有冲突的时候,不得不通过法庭来解决纠纷的时候,在几乎所有的普通法区域,都会公开案卷。但南达科他州有特别的隐私保护,在律师的要求下,信托文书不必被公开记录在案,与信托相关的法庭记录可以被封闭,从而不允许公众查阅。在南达科他州,信托的细节、资产和受益人的身份都不需要公开或在公共记录中注册。另外,南达科他州的信托法还为信托争议提供了有效的非公开解决机制,可以减少将争议公开到法庭的可能性。
第七,永续优势。目前除了美国南达科他、内华达(Nevada)、特拉华 (Delaware)等六个州以外,世界上几乎所有司法辖区均禁止无限期信托。在香港普通法条件下设立的信托有120年的寿命,开曼群岛有150年的寿命。但如前所述,美国包括南达科他州在内的六个州没有禁止永续权的规则,允许信托永久存在。这对于计划朝代信托的客户来说,可以免除复杂的子信托安排,让自己的信托永远继续下去。
03 关于在美国设立信托的几个误解
误解一,想要设立为信托的资产必须转移到美国。理论上设立信托的首要步骤需要委托人将信托资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在实践中,跨境投资律师可以通过框架设计实现跨境财产移交需求。目前通常的做法是采用红筹模式(类似境内公司海外上市的模式),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然后通过反向收购来实现信托资产的移交。
误解二,必须拥有美国公民身份和永久居留权才可以在美国设立信托。这个要求更不需要。事实上,由于FGT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部分州,如南达科他州所能享受的税务优势,很多美国公民在这些州所设立的信托也通过架构设计获得FGT地位。
误解三,只有高净值人群才有设立离岸信托的需要。设立信托有其固定费用,包括律师费、可能的信托公司费用、年度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对于小额资产,这些费用可能不太划算。但是否设立离岸信托,主要还是根据需求来决定。例如,很多企业也会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产剥离用以实现债务隔离和其他经营目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